劉忠林告新婚妻子 國家賠償金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嗎?

劉忠林說,自己在婚姻上花費了一百多萬,現在既然要離婚,希望能要回自己為婚姻所花費的財物,包括房子、車子和現金等

根據吉林遼源西安區法院傳票顯示,劉忠林離婚案于今天上午9點30分在該法院開庭審理,而這距離50歲的劉忠林和1990年出生的妻子崔女士正式結婚過去7個月的時間。在離婚官司開庭前,劉忠林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已經于2019年8月裁定,將崔女士名下的一套房產,一輛奔馳車予以查封,對崔女士15萬元存款予以凍結。
根據新京報此前報道,1990年10月28日,吉林省東遼縣會民村村民修河,在地里挖出一具女尸。1994年7月11日,劉忠林因故意殺人罪被遼源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995年8月8日,吉林高院核準死緩判決。從一審到核準階段,劉忠林不曾有過辯護律師,并多次否認殺人。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開庭再審了該案,2018年4月20日上午9點,吉林省高院改判劉忠林無罪。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宣判后由于國家賠償金數額尚未確定,劉忠林先行向吉林高院借款50萬元,用于購房等開銷,并且在遼源東豐縣購買了房產。
2019年1月7日,劉忠林獲得460萬國家賠償金,在同類無罪案件中創下賠償金額最高的紀錄。與此同時,劉忠林與相處了半個多月的崔女士正式結婚組建了家庭。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據劉忠林的家人介紹,2018年4月,劉忠林獲得無罪判決后,曾經短暫交往過一名女友,但其家人對這段關系并不看好,不久后兩人分手。
崔女士比劉忠林年輕近22歲,兩人是同鄉,離異并帶著一個孩子。劉忠林家人對崔女士的最初印象感覺不錯,“看上去比較踏實”。
劉忠林先是花費45萬余元,給崔女士在老家買了房;又花費28萬余元,買了一輛奔馳轎車,據劉忠林家人介紹,房、車都寫了崔女士的名字。此外,曾經當過廚師的劉忠林還花費幾萬元準備自己經營一家小吃店。此前,向法院借的50萬元買房款也還了,以及多年申訴的支出費用幾十萬元,劉忠林的國家賠償金已經花掉了近一半。
國家賠償金是否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本案中被冤進獄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案件的平反是遲早的事情,那么該筆賠償的存在由始便存在,該筆賠償應屬于上述法條中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不能因為已經離婚便認定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第二中觀點認為該筆國家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劉忠林因個人被冤而進監獄,獲得的國家賠償屬于個人財產。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管析】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筆者認為該筆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第一,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在夫妻關系消失時合理的分割財產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張的妻子在其被冤坐牢期間與他離婚,有違夫妻之間的信任,從這點上若是認定該筆賠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違夫妻財產制的設置法理意義。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第二,國家賠償不只偏重于物質損害的賠償事實上,精神損害賠償是國家賠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他更能代表國家賠償的目的和功能。對于張高平而言十年的冤獄生活對他造成的精神損害遠遠高于物質損害,張高平的伸冤過程也彰顯出他追求清白的之身的執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精神損失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即使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而取得的,筆者認為可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精神,宜確定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個人財產。
終上所述,我認為本案中劉忠林所獲得的國家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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