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藥店人案最新進展來了 刑拘10天 罰款500元!
作者 :東方不亮 2020-08-15 18:52:12 圍觀 : 次 評論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鳳崗分局通報該案最新進展,經警方審訊,毆打藥店員工的趙某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之規定,鳳崗警方依法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

警方通報案件經過
據警方通報,當日18時40分許,趙某(女)到鳳崗鎮雁田村祥新中路23號大參林藥店購買抗病毒口服藥(主要功效是治療感冒發燒),在實名登記過程中,未能提供居住地址。
藥店店員范某婷(女)告知其按照相關規定不提供真實住址則不能購買該類藥品。
趙某心生不滿,對范某婷實施辱罵、毆打(范某婷經醫院診斷為軟組織挫傷)。
毆打他人的治安處罰是什么?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與毆打他人有關的條款有:第二節第二十六條,第三節第四十三條。
1、第二節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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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第三節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