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殺人犯陳同佳,就要出來了!
來源公眾號:平原公子
已獲授權轉載
很多人都在談香港問題,但是大家卻很少關心這件事的起源。
起源很簡單,就是一個叫做陳同佳的香港渣男,在臺灣殺害了自己懷孕的女友,一尸兩命,手段極為殘忍,卻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2018年2月,情人節前夕,20歲的香港青年陳同佳與21歲的女友潘曉穎前往臺灣旅游。

或許因為情變,或許是其他原因,陳同佳殺害了潘曉穎,殺人后,他把潘曉穎的尸體裝入到新買的粉色行李箱中,并把她的個人物品分裝到4個袋子里,然后繼續倒頭大睡。直至早上7點,他才把那4個袋子扔進酒店附近的垃圾箱里,隨后又坐了16站的地鐵,將尸體丟在一個公園的草叢中。

這件事情,證據確鑿,視頻監控拍得清清楚楚,陳同佳也對這件事供認不諱。
我請教大家,這么一個殘忍的殺人兇手,如此一個兇殘變態的殺人案,放在大陸的話,陳同佳該判什么什么刑罰?我想大家應該都清楚。
2018年3月13日,香港警方以謀殺案罪名拘捕陳同佳。但是,由于香港和臺灣沒有簽引渡協議,而案發地點又在臺灣,所以在后來正式的審判中,他不能以謀殺罪被起訴。盡管臺灣士林地檢署于去年12月正式對陳同佳發布通緝,臺灣當局也曾三次聯系香港政府,要求討論如何引渡陳同佳,但始終無法將陳同佳送回臺灣受審。
根據香港目前的《逃犯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對于陳同佳涉嫌在臺犯罪,香港法庭并無管轄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后,香港執法機構也不可能將其續押或向其追訴涉嫌在臺灣所犯的罪行。
最終,陳同佳被香港法院指控“洗黑錢”等罪名,罪行包括盜取潘曉穎現金、銀行存款、手機等,但只被判處了29個月的監禁。一個兇殘的殺人犯,只被判處了29個月的監禁;10月23日,他就要出獄了。
所以,你知道,香港政府為什么要“修例”了?也就是說,目前的香港,在法律方面,也是個“自由港”,無論香港人出境干了什么壞事,無論是殺人放火還是干什么更加恐怖的事情,根據現行的《逃犯條例》,他們都有可能逍遙法外。乃至于其他地區的罪犯、間諜進入香港,也如入無人之境,很難將他們繩之以法。今年兩會期間,原公安部副部長、現全國政協委員陳智敏,在接受香港電臺訪問時表示,內地逃到香港的重犯多達300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但受到《逃犯條例》的限制,香港并不能將這些逃犯移交內地。
同在2018年,發生了一起港人在泰國被劫持事件。香港陳女士在曼谷素汪那普國際機遭到5人綁架,她的家人分4次支付總計200萬元的贖金。歹徒收到贖金后沒有釋放陳女士,丈夫無奈之下于18日報警。19日,綁匪將陳女士釋放,其中1名疑匪提前逃回香港,香港警方接報后介入協助。但同樣由于《逃犯條例》的漏洞,這位疑匪得以逃避泰國法律的制裁。
所以說,香港現有的法律制度,是有漏洞的,一個“逃犯天堂”,如何能成為一個安全、繁榮的“自由港”?為彌補現有法律的漏洞,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于2月15日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所以,在我們看來,香港政府的“修例”,屬于利國利民、大快人心、理所當然之舉,難道罪犯不該受到制裁嗎?難道正義不該伸張嗎?難道逃到香港就能逍遙法外嗎?這個道理,連臺灣網友都懂。


但是,有人為了自身的利益,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嗎,把“修例”直接歪曲成了“送中”。所以,一部分人反對“修例”,某些香港資本家,更在其中大做文章,他們擔心自己的“灰色利益”受損,擔心曾經的某些“罪行”被清算,所以他們躲在幕后極力鼓動盲目的香港年輕人“反修例,反送中”,最后把一件簡單的刑事案件,鬧成了巨大的政治風波。
最可悲的是——受害者潘曉穎母校圣士提反女子中學兩名現職教師和兩名校友聯署反對修例,批評特區政府“假借公義之名,強行修例”。學校的中學女生們,潘曉穎的同學們,居然也無知到走出校門、支持暴徒、反對修例。這些稚氣未退的女孩子,明明知道她們的同學慘死在臺灣,而兇手卻因為《逃犯條例》可以逍遙法外,她們卻舉著“民主不死,自由永存”的標語,與“黑衣人”站在一起。
潘曉穎尸骨未寒,兇手馬上就要獲得自由,正義未能伸張,潘曉穎的同學們卻在“反修例”,實在是可憐可悲又可恥。

所以,這件事的起源,就是香港《逃犯條例》的修訂。這件事因陳同佳殺人分尸而起,現在,這個殺人犯就要出獄了。
10月18日,《星島日報》報道,陳同佳在有關人士勸服下,同意出獄后前往臺灣自首,為個人錯誤承擔責任,但希望臺灣當局不判處死刑。
香港高級警司李桂華則稱:“陳同佳刑滿出獄后想去任何地方都是他的自由,他也有出入境自由,警方現階段沒有特別的事情可做。”
然而就在此時,臺灣的蔡英文當局,卻又跳了出來,他們拒絕接受陳同佳的“自首”,于20日決定將拒絕陳同佳“入境”。臺灣“法務部”兩天連發三次新聞稿,意圖將陳同佳案這一“燙手山芋”甩鍋給香港方面;臺灣“移民署”更是懷疑陳同佳“被自首”,以污蔑港方“政治操作”且“未提供案件的在港證據”等為借口,于20日將陳同佳和勸陳自首的圣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管制“入境”。
可笑的是,當初口口聲聲問香港要人的,正是臺灣“法務部”,他們曾經稱陳同佳所涉嫌的殺人重大刑案屬于“萬國公罪”,呼吁香港方面秉持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現在陳同佳真的要來“自首”了,他們卻忙不迭地要拒之門外。
由此可見,臺灣民進黨當局,還是一群鼠目寸光之徒,眼里只有政治,沒有法律和公義,殺人犯陳同佳在臺灣犯罪,理應由臺灣對其進行審判,這不但可以給受害者家屬以公道,還能站在法制和正義的高度,乃是一舉兩得。
然而,他們和香港某些人一樣,眼里只有私利,沒有公義。
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