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下調未成年人犯罪年齡!
來源:智先生(ID:zhixs10)
又是一起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手段殘忍,有犯罪預謀,甚至有過前科。
每個人只要看到新聞,都會憤怒,也包括我,而且還帶有一絲不安。
目前網上出現了許多輿論,大致總結下來,都是將《未成年人保護法》說成是「未成年人渣保護法」,指責它根本無法保護未成年人。
還有更多的人,態度堅決,一定要下調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齡,理由是如今的孩子身處在信息時代中,各方面資訊發達,容易早熟,也更容易沖動犯罪。
這樣看似有道理,但細想一下,我覺得有點不妥,本末倒置了。
哪怕現在整個網絡都在憤怒,我也會堅持自己的立場:不能(輕易)下調未成年人犯罪年齡。
為什么?
因為這不關犯罪年齡的事。
我們要將矛頭指向正確的地方,力往一處使,不要被情緒文章所誤導。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點,規定「未滿14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是《刑法》,而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后者已經為前者擋了太多槍。
其次,《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多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受到侵害,哪怕效果有待商榷(比如家暴),也不能完全否定它的作用。
接下來我們要談的是,14歲這個犯罪年齡界限,到底是高了還是低了?
我們先看一下世界各國的刑事最低年齡:
18歲:巴西、比利時、盧森堡
16歲:西班牙、葡萄牙
15歲:芬蘭、冰島、挪威
14歲:意大利、德國、俄羅斯、日本、韓國、奧地利等國家。
和世界大部分主流國家相比,我國的最低刑事年齡14周歲,一點都不高,屬于合理范圍之內。
而且立法者在衡量某種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時,不僅要考慮客觀上的危害行為和危害后果,還要考慮行為人,是否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也就是說,哪怕是殺人了,只要他未成年、心智未成熟、無法辨別是非能力,或者是這個人雖然成年了,卻有精神疾病,也不能構成犯罪行為。
這是任何國家、任何法律定量的基石(主觀+客觀),也是真正意義上,保護我們每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性。
再來看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假如刑法真的順應民意,將犯罪年齡下調到12歲,那11歲的孩子殺人了,我們要怎么處理?
如果將年齡破天荒下調到10歲,那碰到9歲的孩子殺人了,我們又怎么辦?
8歲呢,7歲呢?
明白了吧,不斷下調年齡的犯罪界限,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我們真正要解決的,是如何擁有一個運行良好的社會反饋機制,也就是你犯罪了,就一定會受到相應的懲罰,達到約束和警示作用。
成年人犯罪,法律上都有相應的刑法量罪,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我們缺乏一系列針對性的教育、預防和懲罰措施,反饋機制缺失了。
具體都有哪些,我一個個來說。
1、首先是針對未成年人的具體法律
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少年法,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少年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處罰措施。
這就導致了,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追究,14歲-18歲未成年人容易「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實我們可以試著參考英美法系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
比如在英國,雖然將10歲-14歲的兒童推定為無犯罪能力,但這一推定不是絕對的,可以用證據進行反駁,如果是惡性危害行為,就會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其中一種可行性。
2、然后是社工、心理輔導方面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后,警情通報里都會提及「依法進行收容教養」。
這些收容教養的執行機構,主要是「少管所」和「工讀學校」,其中「少管所」基本不收容16周歲以下的少年,所以14歲以下的,都是去「工讀學校」繼續教育。
目前「工讀學校」存在的問題是,管理上雖然比常規學校要嚴格,但其它方面基本沒有太大區別,學生平時住校,周末就可以回家,而且學習年限是2年。
兩年,這么短的期限,我很懷疑教育結果是否足以保證。
是的,對于那些「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宜留在原校學習,但又不宜勞動教養或判刑的青少年」來說,兩年確實夠了。
但如果殺人呢,還能算是「輕微犯罪行為」嗎?
將「少年殺人犯」和「叛逆青年」放在一起同等對待,兩年后就結束學業,真的能作為非刑罰的替代措施嗎?
他們殺的可是人......難道就因為不能對這部分人群「特殊化」,要照顧他們的尊嚴而一視同仁?
這對于一名殺人犯來說,處罰未免太輕了,甚至都不能說是處罰,而是一種變相的隔離「保護」,保護的卻是未成年殺人犯......
恐怕更鼓勵犯罪了。
3、監護人缺位,責任輕
以這起事件來看:
「拋尸的樹叢就在蔡家對面不到五米,他家住一樓,血跡就順著他家門口一直延伸到樹叢,他家里也全都是血跡,血都順著樓梯流下來了。」
但蔡某的母親說「毫不知情」,甚至在警察上門時,還在家中忙著擦地板,地上仍然有大量血跡。
即便蔡某的父母真的不知情,沒有包庇,但很明顯沒有履行作為監護人的責任,除了追究民事賠償(很可能也不了了之),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我很認同網上的一句話:「如果能判其傾家蕩產,此后的未成年犯罪事件將大幅減少。」
4、至于不良行為的誘導,我認為是最嚴重的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都能牽扯到「性沖動」上,所以我只談一下黃賭毒里的黃。
比如某知名手機瀏覽器的主頁,常年推送擦邊球內容(排除掉了算法推薦),而且還不能屏蔽:

比如各種手游彈窗,大量黃色污穢內容:

比如在蘋果商店上,我隨便一搜,就能找到各種主流的「直播」軟件,評價有好幾萬:

還有各種主流的「社交」軟件,打著「約X」的旗號:

這些被取締了嗎?
并沒有,還活得很好。
我們成年人,從一開始對這種互聯網色情彈窗文化的惱火,到漸漸習以為常,甚至練就了自動屏蔽的能力。
可對那群未成年人來說,這是最直接裸露的性刺激,這個年齡段也是最容易沖動,敢做出任何事情來。
所以,正是上面種種環節沒有起到相應的監督作用,我們才關注錯了方向,要求修改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我們應該持續追問:
現階段的未成年保護法,對未成年殺人犯的「尊嚴」和「隱私」保護,是否太過了?
對未成年殺人犯的「再教育」制度,到底如何填補我上面所述的漏洞,以及如何持續監督,避免他們日后再犯?
監護人的教育缺失,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是否有具體的量化制度?
我們迫切需要答案。
以前,我寫過一篇有關「精神病殺人犯」的文章,里面的呼吁,放在這里依然合適:
我不希望再有類似精神病殺人事件發生時,僅僅需要一張掐頭去尾、沒有任何公信力的聊天記錄,就能成為媒體們用來引戰的武器;
我不希望除了在評論區安慰「姑娘,這一趟人間辛苦了」,就沒有任何別的手段可以提前預防、遏制犯罪發生;
我也不希望受害者還要承擔「不完美」的人格指責,并且被曝光社交賬號,滿足無數人的窺私欲;
我希望學校關心成績的同時,也對心理輔導重視起來;
我希望朋友圈少一點類似「屠呦呦輸了,林志玲贏了」等扭曲價值觀的文章,減少互聯網的偏激環境;
我希望大眾能發自內心去關懷精神病患群體,收斂那隱形中的歧視,探討如何消弭反社會傾向的誕生,如何切實保障精神病人的醫療制度;
我希望法律能對精神病殺人犯從嚴處理,公開精神病癥的鑒定過程,并徹底落實強制醫療,對殺人犯進行合理隔離和管制;
我們需要一個公正判決,需要具體的解決措施,需要真相,需要法律的完善,需要出門時不必提心吊膽的環境……
我們更需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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