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永久居留權,?是綠卡還是福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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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綠卡還是福利卡?
昨天,從網絡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初步看了一下,感覺有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因為是征求意見稿,所以不妨說點看法。
從開放的國際關系來看,外國允許中國人獲得永久居留權,中國當然也應該推出類似政策。多數國家開放居留權,或者說推行綠卡制,主要是為了吸引優質人力資源、投資及由此產生的附屬問題。
我認為,中國推出這一政策的初衷可能是想建立自己的綠卡制度,為我國的全面開放政策提供支撐。這是完全有必要的,完全封閉是不行的。但是,我們又必須看到,中國的國情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美歐政策,更不能推出比發達國家更為寬松的永久居留權制度。
在制定輸入性人口政策的時候,至少應該關注到以下國情:
第一,中國人口居世界第一,承擔了世界上最大的人居和生存責任,從人均資源占有量上講,早已是不堪重負。
第二,中國經濟總量大,但平均數小,國民消費水平還不高,暫不具備大規模輸入人口的條件。
第三,中國男女比例失調嚴重,男性比女性多出三千多萬人,單身男性問題突出。涉外通婚,中國女嫁外國男占絕對多數。與這一情況相對應的是,滯留中國的外國人又以男性為主。這會加劇男女比例失調,農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男青年受影響較大。
第四,媚外心理仍然很有代表性,即使不算普通百姓,就連教育單位都逃不脫這一點,部分學校的洋外教素質很低,其它很多行業部門也存在這一問題。
第五,中國地區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兩極分化,為執行政策提供了大量的投機機會。
在關注到中國的具體國情以后,我們不妨再對照《條例》做一些粗略分析:
第十一條第一款,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做出突出貢獻者。“突出貢獻”如何界定?多大的貢獻才能叫突出貢獻?科技,教育,相對比較好界定,文化、衛生和體育就比較麻煩了,彈性極大。如果硬要引進,必須附加特別嚴格的標準。實話實說,我不認為中國需要大量引進這三類人才。如果為了追求某種成績,大量“歸化”一批外國人,是很不理智的。
第十一條第二款,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又是“突出貢獻”,公益做到多大的規模才算突出貢獻?能不能量化?公益的范圍是否需要限定?國際上很多公益機構實際已經NGO組織化了,“公益”里面摻雜首復雜的政治背景。
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款,都是比較模糊的“突出貢獻”,不嚴謹。
第十二條,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權。體育的杰出成就是用國際大獎來衡量嗎?比如說各類比賽的金牌。如果是,這不還是歸化運動員或教練嗎?
第十五條第一款,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博士學位,有沒有國別要求?各大洲高校的博士學位都同等嗎?且不說太遠,單就國內高校而言,中國藉學生跟留學生的教學要求就不一樣,若嚴格要求,現階段的外國留學生九成以上無法畢業,但實際情況是九成以上留學生都畢業了。再往后推,碩士和博士的培養是否存在同類問題?國際知名高校,排名多少位算國際知名?以哪一種國際排名為權威標準?
第十五條第二款,本款中提到“重點發展行業”,這需要明確化,什么叫重點行業?
另外,工資性收入不低于所在地區城鎮平均工資的四倍。這里需要講清楚,“所在地區”怎么明確?比如說,某外國人在長沙工作,“所在地區”是按湖南省城鎮平均工資還是按長沙市平均工資?還有,如果他在株洲市工作,但株洲市是個地級市概念,它下面還有縣城,是按株洲市城區平均收入還是按株洲某個縣的城鎮平均收入?不同的核定方法,差距非常大,要實現四倍收入,途徑就不一樣。必須指出的是,目前滯留的外國人,工作范圍集中在酒吧、歌廳、舞廳、體育、經商等,工資收入不算低,而湖南部分縣城甚至是地級市平均收入都不超過三萬元,要達四倍的標準是很容易的。
第十五第三款和第四款,都是“年限條款”和“平均倍數條款”,《條例》強調,標準還要由各地細化確定。這里面還涉及什么問題呢?就是我之前提到的中國地區兩極分化較大的問題。比如說,某外國人在甘肅省某縣申請居留權,或者說他投機取巧在此地申請,臨時居留也落在此地,這相對北、上、廣、深而言,可能要容易得多,所需收入限額就相差巨大。也許外國人自己不一定善于投機操作,但他們假若能找到幫忙人,或者找個女友,辦法就太多了,開異地空頭公司,設異地派出單位,自己人給自己人發工資,等等。只要有內外串通,投機取巧的手法絕對讓你防不勝防。不管你在哪獲得了永久居留權,全中國就通用了。
第十六條第一款,在中國境內投資折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這屬于投資移民,但太籠統。中國金融已全開放,如果只是投資一千萬炒股,就沒有實質意義,這個一千萬投資,必須是實體經濟的投資,不能是虛擬經濟的投資。即使是實體產業投資,也要設投資期限及稅收貢獻。如果轉個圈就撤資,有何意義?
第十七條,第一款,配偶條款。首先是配偶的認定需要規范。如果中國藉公民在國外按外國法律先結婚,中國是否可認定為適用于《條例》?比如說,中國某女與剛果男在剛果完婚,然后再為剛果男在中國申請永久居留權,是否符合本《條例》的配偶關系?如果符合,是不是可成為一條很容易辦成的捷徑?再比如,某外國男未取得中國永久居留權,但他在中國境內跟中國藉女子是否可取得合法婚姻關系?如果可以,北、上、廣和義烏等地的滯留男是否會瘋狂追逐中國藉女性結婚
配偶關系獲取居留權,國際上有先例,但中國是否可以大范圍開放這個閘門仍值得探討,中國的人口壓力和性別比失調現狀可能不支持這一點。
第十七條,第二款,家庭條款。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這里有兩個問題,一是“中國藉父母”是指父母雙方都必須中國藉嗎?如果只有母親是中國藉夠條件嗎?如果可以,那又會形成跨國婚姻第二代居留權方便化的問題。二是子女數量的問題。國外沒有計劃生育,她們在國外想生幾個就生幾個,然后,又很方便地以投靠父母為名成為中國永久居民,那對實行計劃生育的本地公民公平嗎?算不算超國民待遇?
個人建議:《條例》是全國性法律,只要獲得了永久居留權,那就適用于全國,而不只是適用于某縣某省。有鑒于此,所有規范和標準都必須具有全國標準的統一性和唯一性。
“本地……平均”應從《條例》的所有條款中取消,只規定全國統一標準。不管你人在哪里,不管你收入多少,不管你哪國畢業,都規定一個較高的全國標準。比如說,收入標準,必須達到全國城鎮平均收入的十倍以上,并且要求連續滿足八年以上,難度指數要體現。
有了全國性的高標準,不管你怎么操作,只要夠標準,都可以被認定為優質人力資源。
還有其它一些問題,就不細議了,暫就提出這些意見。
我相信,國家出臺這一《條例》,初衷一定是友善的、積極的,把征求意見稿發出來,肯定也是想聽取更多誠懇有益的意見,最終是為了吸引更多優質人力資源和各類資本,為我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在最后確定終稿時,一定要認真考慮中國國情,一定要謹慎評估各條款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尤其要注意全國統一性。一部好的法律和條例,一定能讓絕大多數人民群眾認可和支持,民心是最大的標準。開放永久居留權,不能演化成對部分外國人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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