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居條例的官方回應來了,普個法!
來源:李建秋的世界(ID:lijianqiudeshijie)
官方有回應了,大家可以去互聯網上查一查,我也不用把官方的聲明繼續拿過來充字數了,大致講了這么幾點:
第一,永居條例是為了吸引人才和境外資本,同時也是深化改革開放以及規范外國人永居管理的審批
第二,官方認為,社會高度關注的資格問題,條件設立的合理問題,以及是否會出現境外人員擠占就業崗位和福利資源的問題,另外條例過于原則化,不夠細化,有漏洞問題,監管問題,官方正在評估,優化設計。
第三,條例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充分吸納公眾意見,在進行進一步修改之前不會倉促出臺。
第四,官方正在強化對非法入境,滯留人員的監察和遣返。
可以說,官方的態度,和我之前分析的基本一致,既然官方表態,那么這個條例可能押后,也有可能變更為其他形式,今天主要是為各位普法,讓各位了解整個中國是如何運轉的。
法律是如何制定的?
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都是有明確的立法程序的,規范法律的叫《立法法》,規范行政法規的叫《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范規章的叫《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范法律的,是人大制定的,規范行政法規和規章出臺的,是國務院。
只有一部法律例外:憲法。由于憲法太高,所以憲法是自己規范自己,沒有法律能夠規范憲法,當然憲法比較泛泛,在中國越是等級高的法律,規定的就越是泛泛,于是等級低的法律,規定的越仔細,執行力就越強。
在立法方面,人大(及其常委會,以下簡稱人大)起著核心的作用。現實中一般是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主要是考慮到現實情況:人大會期有限,但是現實中法律可能需要頻繁制定新的法律,因此一般是常委會來制定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如下:
首先是法律提案,常務委員會十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議程,或者轉交專門委員會審議,一旦列入議程后,常務委員會分組審理議案,由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交審議意見。
所謂的專門委員會,指的是人大下屬的委員會,例如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等等。
在經過初步出稿以后,由法律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再提交修改意見形成修改稿,在這期間,和法律有關的一些相關組織和部門需要派人說明情況。專門委員會如果意見不一致,需要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列入議程的法律案需要經過多方面論證,比如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等,還需要聽取基層,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社會等等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屬于法定程序,不得忽略。
在走完一大堆的程序以后,交到常務委員會進行表決,過半數通過,然后簽發主席令,一部法律制定完成。
行政法規的制作和上述的差不多,只是級別低一些,提交方式,審議流程大同小異,人大有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也有各部位,人大制定法律要列入議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需要立項,人大有專門的法律委員會統一進行審議,國務院也有司法部進行審議,人大發布的法律是主席令,國務院發布的是國務院令。
值得注意的是:主席是一個國家機關,而不是一個人。
法律沖突問題
一般經過法律委員會審查以后的法律,是不太會產生沖突的,不過也有,具有社會廣泛性影響的有兩個案子,一個是孫志剛案,一個是河南種子案。
孫志剛案在當年被廣泛報道,2003年,一名湖北青年孫志剛因為缺少暫住證被收容遣送,結果在收容站受到毆打致其死亡,直接導致了當時鬧得沸沸揚揚的違憲性審查,結果是以國務院令的方式廢除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此后又根據這個影響導致了勞教制度的廢除。
廢除的根本原因,是因為2003年《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明文規定: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指定法律
……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立法法》屬于法律,人大制定的。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和勞教制度都是國務院制定的。
很明顯,法律大于行政法規,這也是后來收容遣送以及勞教制度被廢除的主要原因。
第二個事件是河南省種子案,這個案子和孫志剛案不一樣,河南省種子案在法律界有赫赫大名。
案發原因很簡單,2003年洛陽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在審判一起種子糾紛合同中,發現有兩條互相沖突的法律,《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從制定機關來看,《管理條例》制作機關是河南人大,《種子法》是全國人大,誰在上位一目了然,但是李慧娟法官做了一個很不智的舉動,她在判決書上寫:
種子法實施后,玉米種子的價格已由市場調節,《河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作為法律階位較低的地方性法規,其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自然無效,而河南省物價局、農業廳聯合下發的《通知》又是依據該條例制定的一般性規范性文件,其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亦為無效條款。因此伊川公司關于應按《通知》中規定方法計收可得利益損失的辯解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李慧娟法官的判決從道理上是沒問題的,但是她的判決實質上是對兩部法律進行了審查,判定了誰有效誰無效,而實際上判定無效的應該是全國人大,這間接導致了李慧娟在一段時間內丟了工作。
因此李慧娟法官應該不要去理會所謂的法律沖突問題,直接依照《種子法》判決即可。
這件事情最后解決也很簡單,最高院下了答復:《關于河南省汝陽縣種子公司與河南省伊川縣種子公司玉米種子代繁合同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直接把立法法復述一遍,其實和李慧娟法官所說的差不多,但是最高院可以說,李慧娟不能說,因為最高院可以做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同法律。
不過后來李慧娟法官很快恢復了工作,按下不表。
永居條例的官方表態代表什么?
從永居條例的官方表態來看,官方顯然已經認識到最近的輿情的變化,以及 提交的意見,我個人感覺,條例基本上要打回,可能會處于大修階段。
根據《行政法規程序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法規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三)未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
這就是我所說的“公開征求意見屬于法定程序”的原因,那么下一個階段,司法部應該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移民管理局協商,對行政法規的送審稿進行修改,然后形成草案和草案說明,所以提意見真的是有效的。
現在根據官方的表態的話,這方面的立法可能已經進入暫停期,官方說的幾項,它的含義是,在擠占就業崗位和福利資源的問題,外國人滯留問題,以及公共意見解決前,可能這個條例就不會再推動了。
本條例雖然開放意見的是司法部,但是真正起草部門應該是國家移民管理局,司法部是法制機構,所有的行政法規都要經過司法部,但是起草單位應該是相關單位,比如說這次永居的問題,可能就是國家移民管理局的。
之所以今天的這個是永居條例是“行政法規”,而不是國家移民管理局的“規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牽扯到的部門較多,不是移民管理局一家說了算。當然,現在從永居條例上看,還不涉及到司法問題,如果涉及到司法問題,可能就不會是行政法規,而是人大立法了。
總之這個事件已經基本過去了,立法工作可能會停滯很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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