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想這樣搶占月球,先問問中國人是否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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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張寶鑫
日前,為我國載人空間站工程研制的長征五號B運載火箭在海南文昌首飛成功,正式拉開我國載人航天工程“第三步”任務的序幕。
就在國人還在沉浸于中國航天再次成功的興奮之中時,美國政府拋出了一份“改良”版的月球礦產開發協定——“阿爾忒彌斯協定”(Artemis Accords)。

這個協定會給中國的月球探索計劃帶來什么影響?
通過分析這份“阿爾忒彌斯協定”可以發現,最核心的內容可能是美國政府將在未來的月球基地周圍確立安全區,以阻止臨近的競爭國家、公司的破壞干擾行為。
消息人士還透露,該協議會提供一個國際法框架,以確定企業對其開采的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接下來的幾周時間里,美國官員計劃與加拿大、日本、歐洲國家、阿聯酋等太空項目合作伙伴進行該協議的正式談判,并與他們認為在月球礦產開發方面有“類似興趣”的國家進行交流。

協議的目的是根據國際法規設定一個法律框架,允許開發公司擁有他們在月球表面所開發的資源,同時將俄羅斯和中國等國家排除在這一框架之外。
眾所周知,隨著人類宇宙活動的擴大,就需要耗費大量的經濟資源和能源。目前,建立永久性外星基地,已經成為人類文明向地外空間擴展的主要方向。而建立月球表面基地和月球表面工廠,作為人類向宇宙飛躍的基地,則被提到了舉足輕重的位置。
雖然人類相對而言更鐘情于與地球環境最為相近的火星,但是以人類現有的科學水平,要想進步到開發和利用火星的程度還非常的遙遠。
在全球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能源總需求的90%是來自碳類燃料。由于這類燃料燃燒而生成的二氧化碳等所造成的地球變暖及酸雨等地球環境問題,已成為人類共同的課題。
特別是將來,我們還可能面臨石油資源枯竭問題。

與此同時,月球表面存在可解決這問題的純潔能源——氦-3約100萬噸。以目前的能源消費速度,全世界一年的發電量只需要100噸的氦-3就能完成。
如果把氦-3作為可控核聚變能源燃料,它將有可能成為解決今后地球人類長期能源發展需求的重要原料。利用氦-3作為燃料的核聚變可大大降低世界對化石燃料的依賴,大幅提高人類生產力。
也正是因為氦-3在月球的富集,才使得近年來月球探索再次升溫。
當還處于國家文明層面的地球,開始進軍月球開始資源開采之時。月球資源開發也就牽扯出了需要國際法的保障。目前,關于月球開發的法律規范突出體現在《外空條約》和《月球協定》中。

《外空條約》直接明確了月球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地球人全體共有。根據此條約,月球是全體人類共有的財產,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劃分勢力范圍或宣誓主權。
美國政府此次推出的月球礦產開發協定,即繞開了聯合國這一框架,也帶有明顯的排他性。明顯違反了《外空條約》中規定的月球不屬于任何主權國家的管轄范圍;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據為己有的規定。
因此,這種所謂的“國際協議”將會給未來的月球開發帶來極大的隱患,造成國際上新的爭端甚至是沖突。在月球也不適用“國家先占權”,美國也不能依據先行占據而主張月球所有權。
同樣,俄羅斯、中國也不能因為登月行為來劃分領土。

如果一國或幾國肆意開采月球資源,必定會造成月球的污染,這種污染與地球不同,具有不可逆性。《月球協定》第7條規定了任何國家都必須防止月球上出現污染,不論這種污染是月球環境導致的,還是外帶物質引起的。
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將地球上關于環境保護中的無過錯責任,放到了月球上,只不過規定的更為嚴格,即便是出乎科技預見性的“不可抗力”,也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其實,如此嚴格的規定客觀上就是限制了人類對月球資源的開發利用。
一方面,地球資源目前仍足夠使用相當長一段時間,沒有必要對月球進行非理性開發;另一方面,對月球的保護高于利用的價值在于,保障未來其他國家有能力開采月球資源時的公平性。
月球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是目前對月球的資源開發工程和科研探索項目,還是未來的旅月之行,都需要遵守一定法律。月球作為全體地球人的共有財產,只有善加保護和科學利用,才有可能避免因非理性開發而帶來無法挽回的后果。

從1967年《外空條約》,1968年《營救協定》,1972年《責任公約》,1975年《登記公約》到1979年《月球協定》。人類通過多年的摸索,才讓外太空不再具有軍事和殖民色彩。
而今,美國政府卻再次開起了歷史的倒車。將意識形態、軍事斗爭和太空探索再次緊緊的綁在了一起。月球的資源開發不僅僅是一個航天技術問題,更需要社會、經濟、法律、軍事等多方面的綜合投入。
我們必須認識到,只有和全球之力,共同走向太空,才是探索宇宙,開發宇宙的正確之途。
作者是中國航空工業影像中心策劃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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