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證券深圳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因變更營業場所未換領新證
作者:牧舟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2020年12月22日,深圳證監局發布信息顯示,興業證券深圳分公司因變更營業場所未申請換領證券經營許可證被出具警示函。

(來源:中國證監會)
處罰信息顯示,興業證券深圳分公司存在變更營業場所未申請換領證券經營許可證等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九條規定,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相關法律規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收購分支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后6個月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證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分支機構設立、收購事項的,可以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申請延期一次。期限屆滿未完成分支機構設立或者收購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分支機構增加或減少業務種類的,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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