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證券研報現數據重大錯誤被監管 涉化肥股史丹利
作者:牧舟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2020年12月25日,中泰證券(600918.SH)發布公告稱,近日收到山東證監局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來源:中泰證券公告)
據公告,山東證監局發現,中泰證券在制作和發布關于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報告《轉型農業服務商,打開成長新空間》過程中,未能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未對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核實,導致該研報內容出現重大錯誤,客觀上傳播了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
山東證監局表示,上述違反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發布對象,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
第九條制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
山東證監局發現,中泰證券對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機委托監控預警事項未及時有效處理。
山東證監局表示,上述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具體來看: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采取技術手段,對證券經紀人所招攬和服務客戶的賬戶進行有效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山東證監局表示,這些問題反映出中泰證券內部控制不完善。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中泰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在2021年1月15日之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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