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就此結束?新規下,農村房子全都按“這樣”處理
東方樓書,看透房地產和買房賣房眾生相!《“確權”就此結束?新規下,農村房子全都按“這樣”處理》是一篇關于確權,新規,房子的文章。東方小樓引用該文章僅僅為了更好的傳播房地產相關知識,讓大家在房地產買賣中有更清晰的目的和執行策略!不代表小樓認同其觀點,本著從不同側面看問題的態度,我們會引用很多大咖的觀點!
不少網友提出了一個問題,“未來,到底是城市好還是農村好?”。這個問題,放在前二十年,答案還是比較明顯的。就拿房價、房產財富來說,城市可是把農村壓得“死死的”,一套房子起碼幾十萬,大城市數百萬、上千萬的房子不在少數,而農村房子的價值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一直存在大量空置和荒廢的情況。
不過,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已有能力反哺農村發展,特別是在城鄉一體化政策的帶動下,不僅越來越多在外打工的農村人回流到農村,就連很多城市人也被擁有得天獨厚的農村自然資源深深吸引,也想在農村“買一宅,度余生”,不難想象,在未來,我們的農村也會像發達國家一樣,居住、生活皆相宜。
愿望終究美好,但要實現起來還得一步步來走。農民賴以生存的其實就是土地,可以說,農村土地利用是農村步入更美好前景的基石。對此,早在2020年8月,農業農村部在答復代表“第1727號”建議時提到,“啟動新一輪宅基地改革試點”、“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可以看到,國家早已著手對農村宅基地,包括閑置農房管理進行改革,“落子定位”。
其實,對于農村宅基地,大家關心的問題不外乎4類:1.多余的宅基怎么處理?2.家庭宅基地不夠怎么辦?3.閑置宅基地如何處理?4.宅基地上的房子如何繼承?特別是父母在農村,子女戶口在城市的情況。要回答和解決這些問題,一切都得基于確權。

“確權”就此結束?
農地確權,形象的比喻就是土地的“身份證”,只有經過確權了的宅基地、房子,最后才能被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才具有占有、使用和處置的權益,由此可見確權的重要性。
但老實講,對農村宅基地確權是一件非常復雜和繁瑣的事,所以,這件事急不得。關注過農村事務的人應該知道,我國農地確權工作從2013年起,工作持續多年,到2020年時,自然資源部84號文顯示,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可見,我國宅基地的確權整體上已基本圓滿結束。當然,由于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可能存在歷史遺留、信息資料不全或者在外地務工聯系不到等個別情況,按照自然部的要求,符合條件的在完成補充調查后辦理登記即可,如此,2022年應該還有一些零星的確權。
那么,按照民法典、《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等最新政策,特別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新規實施以后,對農村宅基地及農村房子等處置可謂“一錘定音”,農村房子統統“這樣”處置。

第一,禁止針對宅基地的“4類”行為。
首先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這一條說得很清楚,宅基地是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村集體成員享有使用的權利,流轉宅基地需要征得使用人同意,否則不得流轉。
其次不得違法收回農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農民依法履行手續的宅基地,應該得到法律保護,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無權以任何理由收回宅基地。當然,這里強調一個依法,不是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自然不在此列。
其三不得把退出宅基地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近年國家在推動城市化發展,個別地方可能為了完成進城指標,把進城落戶與退出宅基地二者掛鉤,讓農民二選一,新規明確這是不允許的,即進城落戶不意味著必須退出宅基地。
其四不得強迫農民搬遷退出宅基地。城市禁止強拆,農村也一樣,宅基地有合法使用人就不能強迫人家搬出,更不能圖方便管理要求強搬,比如說有個別地方在實施“合村”措施時,把人數分散的村莊聚集到一塊集中居住,這就面臨一個問題,居住和生產脫節,村民建房、買房又沒那么大能力,這些情形都是需要周全考慮和妥善處理。
第二,未能確權的宅基地處理。

雖然國家推動確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但對一些違法違規的宅基地嚴格區別對待,這些情況不會得到確權。
1.亂占耕地、違反生態紅線、不符合鄉村規劃等違法行為建設的房子。2.一戶多宅;3.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小產權房、宅基地;4.多年沒有人打理的危房。
對于以上情況處理,對于違法行為占用宅基地,或者建房的,不得辦理登記確權;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對多余宅基地可繼續使用,也可采取有償退出的辦法,交由村集體在組織內部流轉;對于危房按規拆除,其下面的宅基地收回;未經確權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不得擅自改動,也不得新建和翻建,待成危房或自然消亡后由集體收回。

第三,宅基地的申請、退出。
一般情況下,一家添丁進口,也分戶了,便滿足了申請宅基地基本條件,比如子女結婚(面積足夠除外)、外來人口進村落戶、因公共建設需要搬遷等情況,均可申請宅基地,而且手續也不復雜。根據自然部發布的《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最新規定可知,大多申請程序由縣級下放到村上,只要村民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基本上報縣里走個流程即可。同時,根據《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之規定,對分戶建房的,按照當地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宅基地退出采用“自愿退出”方式,可獲得相應補償。分兩個部分,宅基地退出補償收益歸集體,宅基地上的房子補償歸個人,一般在10-20萬元范圍內,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會有所不同,這筆錢可以用來養老,也可進城買房。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新土地法的規定顯示,如果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不予以批準,退還是不退,需要根據個人情況考慮清楚再定。

第四,農村房子翻建、繼承和價值。
無論是民法典,還是根據即將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6條可知,“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上面的住宅和附屬物受法律保護”,雖然村集體成員無宅基地的所有權,但由于子女有繼承房產的權利,所以,在繼承農村房子時,按照“地房一體”原則,相當于“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因為房子必須建在宅基地上)。
子女在繼承過程中,如果父母只有一個子女,子女無論是城市戶籍還是農村戶籍,均無條件繼承。如果父母有多個子女,在父母戶籍簿上的子女直接繼承,如果在父母戶籍簿上沒有子女(子女戶籍已經分戶,或者戶口已遷移到城市)戶口,無論城市子女還是農村子女均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
但都知道,房子都有變老變舊的時候,特別是農村房子,由于潮氣比較大,老化的速度更快一些,有人說了,到時候是否可以翻新或者重建呢?這其實是有要求的,具體而言:
農村房子在新建,包括大修和改擴建,均需履行報批手續,但根據相關規定,繼承的房子不在審批范圍之內,那么,可行的做法是,利用回家探親的間隙,定期進行一些修繕,確保房子不被當作危房、無主房(閑置滿2年)收回集體。當然,有網友提出“僅修繕不夠,畢竟以前的建筑質量不好”,其實,如果有經濟條件的子女,可以趁老人在的時候進行大修甚至重建,這都是可以做到的。
回到文首,農村的房子在未來到底有沒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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