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北一15歲女孩體檢時遭40歲男醫生侵犯,醫生:你太漂亮了

2006年1月12日湖北省恩施州來鳳縣某鄉鎮衛生院突然傳來吵嚷聲,病人和家屬到走廊一看,是一位少女正在嚎啕大哭,懇求其他人幫忙報警,警方趕到現場提取了物證,也帶走了涉事醫生吳勝忠,不過吳勝忠在訊問中一直堅持零口供,那天到底發生了什么?

其實事情的前因后果極其簡單,不過卻展示了一個人為一念之差成為惡魔的全過程,那天恰好是敏敏15歲的生日,原本她正期待著放學回家和父母好好過一次生日,卻因為心臟突然持續性抽痛,不得不請假獨自去了當地的醫院進行檢查。
掛號以后,敏敏按部就班地看了醫生,然后被要求去放射科進行拍片,給她拍片的算是一位資歷較老的醫生了,也就是開頭說的吳勝忠,他年逾40歲,有妻有子,平日里也沒有風流傳聞,看著相當靠譜,敏敏看到他第一眼,就有了安全感,然而這次拍片改變了他們的人生。
敏敏一走進放射科的門,吳勝忠就立馬注意到了她,因為她實在是太漂亮了,鵝蛋臉、柳葉眉,身材高挑,扎著一個馬尾,不施粉黛但是清新動人,像水墨畫里的一枝荷,于是那一剎那吳勝忠就有了一個齷齪的念頭,他讓其他人先出去,然后囑咐敏敏把上衣脫了。

敏敏還以為吳勝忠把其他醫護人員叫出去是為了保護她的隱私,且對醫生的任何要求都沒有質疑的意識和習慣,于是爽快利落地把上衣脫了,又直接站到了放射臺上,還催促吳勝忠趕緊檢查,因為她還趕著回家吃生日蛋糕。
可是檢查開始以后,敏敏覺得很不舒服,主要是吳勝忠的行為太過于親密,就連她和父母都已經很久沒有這么負距離接觸過,不過因為是檢查,所以她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吳勝忠的行為越來越放肆,當她反應過來掙扎的時候,已經晚了。
吳勝忠看敏敏反應這么遲鈍,動作一步比一步大膽,等他感覺到敏敏要掙扎時,直接將敏敏一把推倒在了拍片臺上,然后強行將她QJ了,那時候吳勝忠腦子里只有這個齷齪的想法,一切后果完全不在他的考慮范圍內,等到結束以后,他才感覺脊背有點發冷。

但已經晚了,敏敏連衣服都沒整理,就直接沖出了放射科,找到了其他醫生,那些醫生一看敏敏淚眼婆娑、衣衫不整的樣子,就知道發生了什么,根本不用她怎么懇求就立馬堵住了門,然后報警,警方很快就趕到醫院,提取到基本物證以后,就帶走了吳勝忠。
吳勝忠為了不給警方定罪的機會,在好幾次審訊過程中,他都沉默不語,堅持不肯說任何一句話,那么他又是否得償所愿?口供確實是證據之一,但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案件,無法定罪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詳細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即使沒有吳勝忠口供,也不影響定罪。

不過,在所有案件的調查中,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才可以視為證據確實、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除雙方陳述、供訴和辯解外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只要這些證據之間,能夠一一印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過程,就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在這個案件中,雖然沒有吳勝忠的口供,警方也掌握了足以將他定罪的證據,當然到最后吳勝忠還是被警方的突審給沖破了心理防線,最終承認了自己的所作所為。
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以后,吳勝忠又很快被公安機關移交給了檢察機關,根據事實和證據以QJ罪將其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顧靖遠在《顧松園醫鏡·醫道積習通弊論》中言:“救死扶傷,此乃醫者天職,必重醫德而守原則。”一位醫生的本職工作應該是給患者消除或緩解痛苦,吳勝忠卻為了一己之私選擇了給患者帶去新的痛苦,他沒有醫德也違背了做人的原則,今后必然為這一日的行為后悔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