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男子派出所死亡6輔警獲刑 構成玩忽職守罪如何量刑?
浙江寧波男子俞偉國被傳喚后在派出所死亡,涉事6名輔警獲刑,其中4人因自首獲輕判,引發死者家屬不滿。今日(4月8日),從鄞州區檢察院獲悉,針對家屬提交的抗訴申請,經審查,“不予抗訴。”家屬方面表示,已依法向上一級檢察院提交抗訴請求,“請求指令鄞州區檢察院提起抗訴。”

死者家屬于今日(4月8日)收到了鄞州區檢察院出具的《抗訴請求答復書》,檢方稱“經審查,不予抗訴。” 受訪者供圖 一審法院:死者生前多次求醫遭拒
53歲男子俞偉國酒后與小區保安發生爭執,在去年4月19日深夜,被傳喚至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鐘公廟派出所后,突發心功能障礙死亡。家屬提供的尸檢報告顯示,俞偉國因自身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肌橋合并心臟肥大,在醉酒、頭部損傷及人為控制等因素作用下促發心功能障礙死亡。此外,俞偉國周身存在多處骨折,其中左側第7、第8根肋骨骨折,周圍肋間肌輕度出血,符合遭鈍性外力作用,但損傷程度不足以致死。
今年3月31日,鄞州區法院認為,韓義根、劉鑫、林馳霄、石家輝、陳浩和呂敏6名被告人,作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構成玩忽職守罪,但因事發后6人主動到鄞州區監察委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最終,6名涉事輔警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不等,“其中,林馳霄、石家輝、陳浩、呂敏緩刑1年。”
判決書顯示,視頻錄像中,俞偉國生前最后時刻曾多次表示“頭疼需要就醫”,并提出“自己有心臟病需要就醫”,均遭到拒絕。
因不認同檢方提出的“玩忽職守罪”指控及一審判決,俞偉國家屬于4月3日向鄞州區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抗訴申請書》,“我們提出應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責。”
《刑法》規定,間接故意殺人罪,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觀上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

鄞州區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6名輔警犯玩忽職守罪,被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其中,林馳霄、石家輝、陳浩、呂敏緩刑一年。” 受訪者供圖 申請抗訴被駁,向上一級檢察院再申請
今日(4月8日),新京報記者從鄞州區檢察院獲悉,針對家屬提交的抗訴申請,經審查,“不予抗訴。”
鄞州區檢察院出具的《抗訴請求答復書》顯示,俞偉國家屬請求該院對被告人韓義根、劉鑫、林馳霄、石家輝、陳浩和呂敏犯玩忽職守罪一案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經審查,該院決定對鄞州區法院(2019)浙0212刑初879號判決書不予抗訴,特此答復。”
對于該結果,今日上午,我們已依法向市檢察院提交抗訴請求。”
《申請書》顯示,申請人現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八十九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履行職責,指令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構成玩忽職守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97條)
(一)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一)
(二)標準同濫用職權罪(二)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于審查或者審查不嚴,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達到前款規定數量、數額標準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標準同濫用職權罪(四)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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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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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1)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2)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是與玩忽職守罪客觀行為特征不同以及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所以不能按照玩忽職守罪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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