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標:兩岸和平統一的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
作者 :張志標 2019-07-29 15:56:46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關鍵詞:分權;施壓;改革;和平統一
(一)理論創新:“正四分權”
本文提出的“正四分權”學說,是對孟德斯鳩創立的“三權分立”學說的“升級改造”,指的是“指引權、施壓權、行政權、捍衛權”這四種權力,它們組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正四面體”的幾何體形狀,因此筆者將其形象地稱為“正四分權”。如圖1.1所示:圖1.1 “正四分權”的理論模型
要將“三權分立”升級為“正四分權”,首先需要將“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升級為“四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武裝)”,即武裝權獨立化。筆者認為武裝權獨立化是必須的,其理由是:“政治制度”這種東西一旦建立起來就變得異常穩固,很難被更改。
而“政治制度”又不是絕對正確的,某種政治制度在某個歷史階段內或許是非常先進的,但是過了幾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它就開始變得落伍了,因此“政治制度”這種東西它又是需要變革的。而歷史的發展經驗表明:每當政治制度需要變革之際,最大的阻力幾乎全部來自“武裝權”,是“武裝權”擋在了“政治制度”和“人民群眾”中間,輕則阻擋人民游行示威、重則開槍射殺人民群眾甚至引發軍閥割據。因此武裝權必須和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一樣,從各種公權力當中獨立出來并牢牢掌握在人民群眾手中才行。
接著再對“四權分立”進行3點“升級改造”,便得出了“正四分權”的政治學說。
這3點理論升級分別指的是:
①將“立法權”升級為“指引權”。“指引權”分為“建議指引權”和“立法指引權”兩大種類。其中“建議指引權”并不具備強制性,而“立法指引權”就是“立法權”,它具有強制性。
筆者認為:立法的目的就是對人們的行為作出一些最最基本的指引,因此“法律”的本質其實就是一種“指引”,“立法權”也可以說是一種“指引權”——但是“指引權”卻不僅僅只局限于具有強制性的“立法權”,它還應該包括不具有強制性的“建議權”,二者是同屬于“指引權”的范疇之內的,我們不應該忽略“建議權”對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筆者設想的一種理想的情況是這樣的:民選議員組成的“立法院”代表人民群眾行使“立法指引權”;而思想家、科學家、知識分子、學者等群體組成的“科學院”、“思想庫”等機構則代表人民群眾行使“建議指引權”,這就相當于將“科學院”、“思想庫”等機構的地位抬高到和“立法院”同等的地位上。
筆者認為“科學院”和“立法院”的這種地位上的改變,一兩年之內或許根本就不會對社會發展產生什么影響,七八年之內對社會發展的影響也是微乎其微……
但經過二十年、五十年甚至一百年,這種影響將變得非常巨大。在百年之后科學家和思想家的地位將不再屈于政治家之下,他們對人民群眾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也將獲得巨大的提升——這對社會的健康發展而言是至關重要的。
②將“司法權”升級為“施壓權”。這里的“施壓”特指“施加合理的壓力”,筆者認為只有合理的壓力才會轉變成為社會發展的動力,不合理的壓力只會給社會發展帶來內部阻力。
“施壓”有很多種形式,如外敵威脅、起義革命、多黨輪值、媒體曝光、輿論抨擊、政治暗殺等等……
外敵威脅,自古有之,對每一個國家的統治者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用我們勞心這種施壓方式也可以存在;揭竿而起、推翻政權甚至手刃暴君,雖然會令統治者毛骨悚然,但是人民群眾也會死傷無數,因此不到萬不得已這種施壓方式千萬不可采用。
媒體曝光、輿論抨擊雖然能讓統治者顏面無存,但是如果不能危及到統治者的切身利益,對他們而言也只能算是小打小鬧、不足為懼;團隊離散、眾叛親離雖然也能對統治者造成巨大壓力,但這種施壓根本不是來自人民群眾,因此不能算是真正的施壓;史筆如刀、記載功過,只能對具有歷史責任感的統治者造成施壓,無法給那些毫無歷史責任感的統治者帶來壓力;多黨競爭、輪流執政則只能在選舉期間給候選人帶來施壓,等選舉塵埃落定之后多黨競爭的施壓就變成執政的阻力了……在各種各樣的施壓方式當中,既合理且合法、同時又具有足夠威懾力的施壓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因為司法獨立而帶來的法律的威懾壓力;其二便是人民群眾對執政者的彈劾權。
③將“武裝權”升級為“捍衛權”。筆者認為人類已經不再是野蠻人了,在未來“暴力戰爭”將會被逐漸淘汰,“思想戰爭”或者說“思想爭論”將逐漸取代“暴力戰爭”的位置成為影響人類社會走向的最最主要的因素,因此“捍衛”乃是“武裝”的唯一目的和意義,是“武裝權”的最終歸宿與靈魂所在——因此“武裝權”更適宜命名為帶有褒義色彩的“捍衛權”以強調它的意義和目的。武裝權原則上將不再用于“攻擊”,我們人類組建武裝力量的意義和目的并不是為了“攻擊”而是為了“捍衛”。
至于行政權,則基本不變。行政權依舊是國家政權的主要權力。
經過以上三個方面的升級之后,“四權分立”才變成了“正四分權”,即指引權、施壓權、行政權和捍衛權這四種權力。它們組合在一起構成一個“正四面體”的幾何體形狀,因此筆者將其形象地稱為“正四分權”。
正四分權認為多黨制的本質其實是一種施壓方式,但卻是一種糟糕的施壓方式,因為多黨制的施壓作用只在選舉期間有效,等選舉塵埃落定之后,多黨競爭的施壓就很容易變成執政的阻力了,因此正四分權不倡導多黨制——但它更不倡導專制。
它其實是一個凌駕于黨派政治之上的全新的政治學說。在“正四分權”中,“指引”這個權力棱角是民選議員和思想家的俱樂部,“行政”這個權力棱角是政府官員的俱樂部,“捍衛”這個權力棱角是軍人和警察的俱樂部,而“施壓”這個權力棱角便是反對派和憤青的俱樂部了。
“正四分權”也不倡導普選制,認為普選制沒法發揮“精英政治”的效率。“正四分權”亦不倡導“精英政治”,認為“精英政治”極易損害到平民百姓的權利——“正四分權”以“施壓權”作為突破點,已經將“平民政治(施壓權+建議指引權)”與“精英政治(行政權+立法指引權)”二者巧妙融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了一種微妙的“民主平衡”。
(二)實踐探索:“動態彈劾權”
上文說過,在各種各樣的施壓方式當中,既合理且合法、同時又具有足夠威懾力的施壓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因為司法獨立而帶來的法律的威懾壓力;其二便是人民群眾對執政者的彈劾權。本文將圍繞“彈劾權”,設計出一種“動態彈劾制度”。
要明白什么是“動態彈劾制度”,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動態施壓”機制。
“動態施壓”指的是主管施壓事務的機構的權力大小會隨著要求施壓的人民數量變動而變動的機制。社會上并不是每個人都有行使施壓權的欲望,那些既得利益者最大的希望并不是施壓而是維持現狀,只有那些對現有政府政策或者社會狀態感到不滿的人才會有行使施壓權的欲望。因此“正四分權”當中的“施壓”本身就具有動態性,這種動態性指的就是“施壓權”的大小應該要隨著要求施壓的人民數量變動而變動的邏輯。
而“動態彈劾”指的就是:當要求施壓的人民數量多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主管“施壓”的這個機構就會自動獲得彈劾權——此時無論行政官有沒有違背法律或者道德的要求、也無論行政官的任期有沒有結束,主管“施壓”的這個機構都有權彈劾掉行政官。在“動態彈劾”的機制下,政治上層建筑內部的掌權者時時刻刻都面臨著被彈劾的壓力。
“動態彈劾”還具有量化民主程度的作用。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到底有多高呢?我們可不可以用一個數字把它量化出來呢?這個問題還真把很多人都難住了,因為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很難量化。但是這個問題在“動態施壓”機制下獲得了很好的解決:上文說過“施壓”具有“動態性”,因此實踐中做好“施壓”工作的關鍵在于如何統計得出“要求施壓的人民數量”。
這項統計工作在當今社會科技水平下就非常簡單了,人民只需要去主管“施壓”的機構登記一下、甚至利用信息技術讓人民群眾用鼠標輕輕點擊一下就可以了,“施壓”就可以統計得出“要求施壓的人民在全國人民當中的比例”——這個“比例”我稱之為“施壓系數”。當“施壓系數”增大到一定值的時候“施壓官”就可以獲得“彈劾權”,此時的施壓系數即為“彈劾系數”。
而“民主程度=100%-彈劾系數”,也就是說彈劾系數越大則民主程度越低,彈劾系數越小則民主程度越高。比如:一個國家的“彈劾系數”為80%,這就意味著當全國有80%的人民對現有政權不滿意的時候,施壓官才有權彈劾掉總統或立法官等——80%的人不滿意,這可是一個相當大的數字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總統還沒有被彈劾掉,那只能說明這個國家的民主程度連20%都達不到,民主程度實在太低了。
筆者認為民主社會發展的終點——也就是“共產主義”社會——它的民主程度是達到100%的。“100%的民主程度”是一個什么樣的概念呢?這意味著當“彈劾系數”為“0%”的時候、也就是說社會上只要有1個人跑去“施壓”那邊登記,那么這個人就可以獲得“動態彈劾權”從而彈劾掉總統——這就是“100%的民主程度”的社會。當然這種共產主義社會距離現在還遠著呢。
關于對“行政”這個權力棱角的彈劾系數,我的建議是:“行政”所對應的彈劾系數起始值為“50%”,然后由“施壓”與“行政”協商確定之后、以1%為單位逐漸遞減,遞減之后便不可再回升了。
并且一屆最高行政官最多只能要求遞減掉1個百分點。之所以這樣設計,是考慮到了“正四分權”的“相互制衡”的要求。如果將彈劾系數的決定權全部交給“施壓”,那么“施壓”就會想方設法地降低彈劾系數、增大它自己的權力;而如果全部交給“行政”,那么“行政”就會想方設法地提高或者保持彈劾系數、減少它自己被彈劾掉的壓力。
只有讓“行政”和“施壓”二者共同協商確定具體的彈劾系數,才不會導致出現彈劾系數太大或者太小的情況。至于為什么一屆最高行政官最多只能遞減掉1個百分點的彈劾系數——這是因為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一些天才政治家。由于彈劾系數遞減之后便不可再回升了,這就意味著從現在開始到社會步入共產主義社會的這段漫長的時間里,最多只能有50位最高行政官有機會因為主動要求遞減彈劾系數而被永載史冊、千古留名。
如果某一個最高行政官是一個天才政治家,在他的任期之內絕大部分人民都安居樂業、都不愿意去“施壓”登記,那么這個天才政治家很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大幅降低彈劾系數——這對社會發展而言風險太大了。“彈劾系數”一定要循序漸進地降低才行。
在實踐中為了提高人民群眾的施壓效率,“施壓”除了擁有“動態彈劾權”之外還可以擁有“動態警告權”,同時設立相應的“警告系數”。這些都屬于可以靈活處理的實踐問題,迫于篇幅所限不作細談。
(三)理論應用:政治體制改革與兩岸和平統一新路徑
中國目前的政治制度極為特殊。這種特殊性不是體現在各種特權利益集團的紛爭之上,而是體現在國家政權至今還沒有統一之上。
在我眼里:特權利益集團并不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真正的阻力——因為所有的特權利益集團都必須無條件讓位于中華民族的統一大業才行。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臺灣的“中華民國政權”之間的分歧才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最大的阻力所在,也是中華民族復興最大的障礙所在。
因此本節關于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所有建議均是建立在“兩岸統一”的目標之上,是以“正四分權”為基本的建制邏輯而設計出來的政治體制改革方案。它的有效期僅僅局限于從現在到兩岸真正實現統一的這段時間之內。
本節關于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膽設想,都是建立在“一國兩制”的共識基礎之上的,但我筆下的“一國兩制”和以前的“一國兩制”又不太一樣。以前的“一國兩制”是指大陸實行一黨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而臺灣實行多黨輪流執政的資本主義制度——我筆下的“一國兩制”是指大陸實行“正四分權”的一黨制民主政治,而臺灣則保持原狀不變,繼續實行“三權分立”的多黨制民主政治。
先在中央政府的層面上設計“過渡時期”的政治制度骨架。
(一)指引:
“指引”這個權力棱角下設兩大機構: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國家最高科學委員會。
全國人大代表大會是一個擁有立法權的獨立機構,實行委員長負責制,現有情況基本上保持不變,但是全國人大的選舉必須回歸正軌。委員長由黨內選舉產生,不可被內部彈劾、只能由最高施壓院彈劾。
國家最高科學委員會行使建議指引權,是一個擁有建議指引權的獨立機構,實行委員長負責制。以下部門和事業單位將劃分到最高科學委員管理:宣傳部、各級黨校、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發展研究中心、自然科學基金會、參事室以及軍事科學院、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等等各種成規模的智庫全部納入其中。各部門和事業單位日常工作內容不變,僅僅只是地位和從屬關系上發生改變、不再從屬于“行政”的管轄而已。
(二)施壓:
在過渡時期內,“施壓”這個權力棱角下設立兩大機構:國家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施壓院。國家紀律檢查委員會可由中紀委改組而來,中紀委書記任委員長,實行委員長負責制。委員長職務由中紀委內部選舉產生,不可被內部彈劾,只能由最高施壓院彈劾。最高施壓院主要行使“動態彈劾權”,實行院長負責制。
最高施壓院的主要權責范圍包括:啟動動態彈劾程序;啟動警告程序;收集并整理全國人民的“施壓票”;計算并監控社會的“施壓系數”;挖掘并處理來自反對派或反對黨的思想訴求;收集并處理來自社會的相關舉報材料。最高施壓院有權彈劾的對象包括:全國人大委員長、國家紀委委員長、兩院院長、國家主席、國家總理、軍委主席。特別提示:施壓院院長由臺灣地區領導人兼任,副院長由大陸全國政協主席兼任。當臺灣選舉產生“中華民國總統”之后便自動成為中國的最高施壓院院長。
(三)行政:
在“行政”這個棱角內實行“國家主席負責制”,國家主席為國家元首,擁有最高行政權,有權決定行政系統內部的任何人事任免;國家總理則為內閣首腦。國家主席由黨內選舉產生,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在過渡時期內全國人大無權彈劾國家主席或者總理,國家主席或者總理只能由最高施壓院彈劾。
(四)捍衛:
國家軍事委員會負責統領全國武裝力量,由中央軍委改組而來,實行軍委主席負責制。軍委主席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可以由國家主席兼任、也可以不兼任。國家軍事委員會成員的具體人事任免由軍委主席全權決定。
當社會施壓系數長期大于“捍衛”的彈劾系數時,最高施壓院可以彈劾軍委主席,然后由最高施壓院院長接管整個“國家軍事委員”,成為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人——“長期”的期限,我個人認為以3年為宜。如果中國的社會施壓系數連續三年大于“捍衛”的彈劾系數,那么臺灣地區領導人將會成為230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最高統帥——這等同于給了臺灣中華民國政權一個在軍事上“咸魚翻身”的絕佳捷徑,當然代價就是臺灣要回歸祖國的懷抱。
除此之外,在過渡時期內還需增設一個負責批準最高施壓院的動態彈劾的臨時機構,以應對無法預料的突發情況,畢竟這個政治體制改革方案直接涉及臺灣政權、間接涉及一些其他政權。并且天災的出現或全球經濟危機的爆發等因素也會導致社會施壓系數的驟升,所以在過渡時期內還需增設一個負責批準最高施壓院的動態彈劾的“臨時機構”。
該臨時機構只有一項權力即對最高施壓院動態彈劾的否決權,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權力。最高施壓院對全國人大委員長、國家紀委委員長、兩院院長、國家主席、軍委主席的動態彈劾需經該機構批準之后方可生效。該臨時機構存在的時間不宜超過20年,即“過渡時期”不宜超過20年。
至于地方的政治制度改革,可依葫蘆畫瓢,也可另行商議,迫于篇幅所限不再贅述。
臺灣、大陸二者相輔相成、優劣互補。當兩岸的兩種不同的“意識形態”以“施壓權”這種新民權為突破口融為一體的時候,當兩岸的兩大政權以“施壓院”這個新機構為突破口融為一體的時候,自然便是兩岸真正實現統一的時候。并且中華民族的這個統一過程也必將成為全球矚目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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