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交司法部關于《外國人永久居留條例》的三十條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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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國人永久居留條例》提三十條意見
前不久,寫了十來條意見,在認真再看了《征求意見稿》以后,發現問題比我初期想到的要多。司法部公開表示,要廣開言路,聽取意見,開門立法。非常好!今天,我就再認真細致地提些看法。
在逐條分析之前,我很想闡明三條大思路:
1,無論《永居條例》怎么定,都要讓中國公民感受到公平合理,與國情匹配;
2,《條例》必須全國統一高標準,不能有任何地方可變通標準;
3,每年獲得永居權的外國人申請條件必須進行網上公示,中國人在自己國家的某些大城市落戶,還要積分,還要公示,外國人落戶中國,為何不可以公示?外國人的隱私權不能比中國人更寶貴。
具體意見如下: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外國人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為中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突出貢獻”必須非常明確,技術等級,發明專利,成果等級,成績水平,等,都必須量化,至少可以參照國內同行的水平等級進行量化和明確化。如果外國人的貢獻與同類中國人的中低水平相當,還能稱突出貢獻嗎?“參照對象”的設定很關鍵。】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益活動,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公益的范圍極為寬泛,包括大量NGO組織,政治與公益混雜,本條例要求的是純粹性慈善還是可包含政治性援助?比如說,美國民主基金會給中國某教授提供大額的所謂教育公益援助算不算突出貢獻?】
(三)為推進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這是柔性條款,很難操作。為了保證公平性,這一條,只能由外交部確定標準并審核認定,地方各省市都不能有最終審核權。】
(四)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這個“其他情形”又是中國式描述,也是投機甚至腐敗的重災區,凡不明確的條款,都是利用率最高的條款,這是中國近幾十來的經驗總結。】
第十二條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取得國際公認杰出成就的外國人,可以直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這一條跟第十一條第一款的區別在于,“杰出成就”在外國取得,“突出貢獻”在中國取得。那么,我們在認定永居權的時候,同樣關鍵的問題還是“參照對象”,他必須達到國內同類人員頂尖水平,才能配得上“杰出成就”的評價。】
第十三條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的外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引進并經主管部門推薦的急需緊缺人才。【“急需緊缺”的認定需要嚴謹,一般來講,行業或區域緊缺人才,首先想到的是發布招聘信息,如果國內無法滿足用人要求,才會考慮到從國外引進,或者說國內外同步招聘。執行這一條最怕的問題是:明明國內有大量同類人才,它不發招聘信息,或有意設限,而對外國人,刻意放寬條件招聘。】
(二)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的學術科研人員,以及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引進并推薦的教授、研究員。【這一條很重要,教育要發展,引進高端人才是重要舉措。但是,學歷要求,年齡要求,學術水平評價指標,都必須有明確標準。有個真事,某學校以引進人才為名引進某教授并帶夫人,其夫人回國工作三年就退休,自己八年后退休,并且沒有任何實質貢獻,值得嗎?引進時有什么考慮?】
(三)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以及國內知名企業引進并推薦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這一條的執行要參照本條第一款,仍然要求按國內招聘優先或國際招聘并行的路線,不能搞“國內隱瞞,國外招人”的動作。】
(四)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推薦的專業人才。【“外國人推薦”的說法很有意思。也就是說,一旦獲得了中國永久居留權,他就自動獲得了另一種權——用人權。不管哪國人,都有用自己人的習慣,外國人也會用人唯親,“專業人才”不能太寬泛,也必須按“高端緊缺”的要求執行,否則的話,就會產生“一個外國人帶來一群外國人”的鏈式反應。】
第十五條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國際知名高校”的標準必須明確,中國的三本院校算國際名校不?非洲的本科算名校不?國際權威排名在多少位算名校?那么多在中國名校留學的學渣灌水畢業生,也算名校畢業生嗎?】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四倍的標準太低,必須設為十倍,并且要有八年以上的連續性。】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六倍標準也太低,都必須以十倍為標準,并且要有八年以上的連續性。】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必須以十倍為標準,且保持八年以上的連續性。】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工資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一條的死穴是“地方標準”,整體上就錯了,是“中國居留權”還是“地方居留權”?絕不能有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外國人按照外商投資法律的規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為控股股東的企業投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在中國境內投資折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必須是實體投資,且有營運實事,有稅收貢獻,不能只是虛擬投資或名義投資。】
(二)在國家實行外商投資鼓勵措施的區域投資,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雇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規定標準”是個什么標準?明明該本法要明確的標準,為何不明確?難道還要另立新法明確本法的標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為何不在本法明確?“有關部門”是哪個部門?有關部門還要出臺什么配套法規?】
第十七條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后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這里的“婚后”必須明確,是中國認定的合法婚姻還是在外國形成的已婚?中國籍女孩同剛果籍男人在剛果完婚,是否適用于本條例?如果適合,那這個“口子”是不是太寬了?如果不適合,那必須重新明確或修改“涉外婚姻的中國認定標準”,以前標準若有礙于本條例的條款,應做重新修訂。】
(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中國籍父母”和“外國籍父母”是指必須滿足父母雙方還是只要滿足父或母即可?如果只須滿足一方,那中國籍女跟烏干達男在烏干達生了五個小孩,五個小孩都可以享受永久居留權了,這讓實行計劃生育的中華兒女情何以堪?】
(三)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在境外無直系親屬”的認定如何操作?中國政府派人去認定嗎?對方所在國哪一級政府證明有效?這里特別詭異的是,年滿六十周歲,投靠直系親屬,并沒有說明是“父母投靠子女”,也就是講,只要是直屬親屬,都可以投靠。中國不就成了養老院和避難所嗎?】
第十九條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其它正當理由”是個什么理由?由哪些法律法規認定?由哪些部委操作?有哪些標準?這一條,算不算“放水條款”或“特權條款”?】
第三章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移民管理部門的委托,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資格的申請。【縣級可以受理,但審批權必須在國家移民局,標準也必須是全國統一,不應該有縣級標準、省市標準和國家標準等并列運行。】
第二十六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移民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準永久居留的決定: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肺結核都可以明列,艾滋病為何不列入禁入條款?難道艾滋病比肺結核更容易治療?禁入疾病名錄必須作為附件列出,不能含糊。】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國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隱私信息可以保密,但申請永居權的條件信息應該公開透明,保證公平公正。想獲得一種權利,必須承擔相應義務,不能什么事都以保護隱私為名拒絕信息公開。】
第四章服務和待遇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語言文字培訓”是收費培訓還是免費培訓?如果是免費培訓,我倒是想問問,中國人到外國,都獲得了相同的待遇嗎?中國還有大量農民兄弟姐妹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連普通話都不會講,誰來為他們承擔語言文字培訓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范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給“服務”,還要“積極”,增加政府編制,增加財政負擔,要不要收費?同樣的問題,中國人去外國,有沒有類似免費服務?】
第三十八條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免辦外國人工作許可,并可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職稱評審、職業資格考試和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技術創新類獎勵的評選。【這個“有關規定”是指中國公民的統一規定還是為他們另寫的規定?】
第四十條永久居留外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限購政策”或其它的“調控政策”是否也適用于他們?】
第四十一條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在中國境內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居留,但未工作的外國人,這個待遇是否超過了中國農民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適齡永久居留外國人或隨遷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國接受義務教育,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義務教育法》明確寫清適用范圍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外籍人士,隨遷十個八個,都享受義務教育,中國卻只準生兩個?義務教育經費不就被他們占用了嗎?至少也得設個限吧!是否可以規定一個永久居留權家庭的義務教育指標最多不超過兩人?】
我完全支持引進國外高端人才和有用人才,但我不認為中國需要引進一般性勞動力,更不認為中國需要為低端勞動力提供市場,中國人均生活水平還不高,就業壓力也還很大。一部法律的影響是長期的,從一開始就必須確保其前瞻性和科學性,尤其是不能為我國的長期發展戰略埋下隱憂。開門立法是一個大進步,但要立一部好法,還需要真心聽得進去人民群眾的意見,而不只是形式上的開放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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