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我國還不出臺反虐待動物法?
導讀:今天給大家分享一篇短文,篇幅不長,但是把問題說明白了。
環境保護、善待動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很多環境保護、動物保護組織在輿論上不斷造勢,呼吁國家更嚴格的立法。
我一直對這種論調旗幟鮮明地持反對態度。
姑且不論這其中有不少組織只是把這些口號當作一門生意,單從國家立法角度而言,我們國家面臨著地域、人口、生產力水平等各方面巨大的差異,國家層面的動作一定是緊緊抓住當前的主要矛盾。
脫離實際的冒進,只會反過來對國家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這是我們在看待問題時,需要冷靜思考的地方。
作者:猴子老濕 來源:知乎
原因很簡單,一國的立法是建立在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明程度上,超前或者滯后的立法都會傷害國家和社會。用流行語說,就是有多大屁股,穿多大褲衩。
舉兩個例子:
1、美國泰利庫大壩案。1967年,為了緩解能源危機,美國聯邦議會批準在小田納西河上修建一座水庫用于發電。這個工程耗資巨大,耗時巨長,前后修了7-8年,耗資1億多美金。
但是到了1975年,大壩和水庫的修建遇到障礙。科學家發現,這條河里有一種瀕臨滅絕的小鱸魚。根據美國老百姓的申請,美國內政部把這種小魚列入瀕危物種名單,因此受到1973年出臺的《美國瀕危物種法》的保護。

大壩案主角—蝸牛魚(來源:百度百科)
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要繼續修建大壩,美國人內部就發生了爭議。一邊是耗資1億多美金的大壩和幾千人的就業,一邊是“分泌粘液的彩色小東西”,二者似乎很難取舍。
尷尬的是,這種小魚只能生活在大壩附近。
一群動保組織將田納西流域管理局告上法院,以他們違反瀕危物種法為由,要求停止修建大壩。
初審法院沒有支持他們的訴求,理由很簡單,這個大壩在法案生效前就動工了,現在接近完工。如果以犧牲納稅人一億多的稅款來保護一種微不足道、沒有重大經濟價值并且生態價值也不明顯的魚種是很不明智的。
動保組織不服,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支持了他們的訴求,發布禁止令,禁止修建大壩。
理由是,瀕危物種法沒有規定法院有權對大壩和小魚進行功利的比較,法院的任務是根據瀕危物種法,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置于首位。
2、2008年,瑞士出臺《瑞士聯邦動物福利法》,規定要讓魚有尊嚴的死亡。
這條法律規定,水箱里的魚(包括金魚),必須在麻醉后才能被殺死。該法的出臺還讓瑞士的活細胞療法無法在實驗室屠宰羊胚胎供體,只能用特殊技術在-196攝氏度下的液態氨冷凍成制劑。
以上兩個例子,都是動物保護極端立法的典范。
但是在西方國家,這種立法并沒有什么不妥,原因很簡單,比如在號稱“1美元炸雞自助餐無限吃”的美國,為了保護一種沒啥卵用的鱸魚,劃掉一億多美金,裁掉幾千個工人,也沒什么,反正美國富得流油。
但是擱剛剛實現全民脫貧的中國,我想在一種沒啥用的鱸魚和一億美金的大壩+幾千人的工作面前,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怎么選!

再比如瑞士的動物保護法,如果移植到我國,學者估計“將使我國以動物為實驗供體的科學研究處于停滯狀態,對我國的科技發展無疑會形成巨大阻力!”而擱瑞士,這沒啥,人本來科技發達國家!
所以,想要立法機關出臺比《野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更激進的反虐待動物的法律,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要等一等,等到人民富裕、科技發達,否則就會受到動保法的反噬。
正如那句名言所說:飯要一口一口地吃,步子邁得太大,咔!
參考文獻:
1.余俊:《環境司法判解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236-237頁。
2.白明華:《中國動物福利規范形式的探討》,載王利明主編《判解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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