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代價與人類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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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批評不自由,則贊美無意義。”
——法國劇作家博馬舍,《費加羅的婚禮》
在人類社會漫長的歷史演變中,脆弱的個人在大部分時間都選擇放棄自由、讓渡私權,以求公共權力及暴力機構的庇護,換取微弱的生存權。
于是,千百年來,短暫的安寧與群氓運動反復交替,勾勒出一條歷史周期律。
200多年前,本杰明·富蘭克林告誡世人:“那些可以放棄基本自由而換取一點暫時安全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安全。”
然而,如今,互聯網和智能手機將信息自由支配權交還給個人,民粹主義借此再起浪潮,群氓運動此起彼伏,左右兩極激烈交鋒。
到底是自由過了火,還是人類社會治理能力遭遇挑戰?
本文以美國新聞史為切入點,用經濟學分析方法透視人類歷史演變,探索言論自由與自由市場、國家治理之間的關系。
本文邏輯:
一、人類生存的選項
二、自由選擇的代價
三、社會治理的平衡
(正文一萬字,閱讀時間約30分鐘,請耐心閱讀,亦可先分享或收藏)
01
人類生存的選項
文字的發明是人類文明的巨大進步,但是當時的國王可不這么看。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在其著名的《菲德羅篇》中有這么一段記載:
有一次,埃及國王塔姆斯法老設宴款待古神特烏斯。特烏斯是一個發明家,發明了數字、算術、幾何學、天文學和文字在內的許多東西。
他向塔姆斯國王炫耀說,要把這些發明向人們宣傳普及,讓人人都用上這些發明,尤其是文字。他說,文字能幫助人記憶,讓人更有智慧。
不過,塔姆斯國王并不領情,他反駁說:“人們如果依賴文字,就容易成為健忘的人。這些人表面上知識廣博,實際上多半很無知。他們接受的是大量的信息,而不是老師的真傳。”
塔姆斯國王對特烏斯發明的文字不屑、不滿。究其原因,文字的發明對國王的統治和權威構成了嚴峻的挑戰。因為信息即權力,古代國王、教會、學校是信息的壟斷者。如果抵御信息泛濫的防御機制崩潰,人人都能從文字中獲得知識,那么老師的真傳、國王的圣旨及教會的神諭將受質疑。
在古代,信息壟斷與司法壟斷、行政壟斷、市場壟斷是一脈相承的,都是精英集中統治與民眾放棄自由相互糾纏的結果。
近代啟蒙思想家推崇天賦人權,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開宗明義:“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的枷鎖之中”。但其實,放棄自由以換取生存權,是遠古社會以來,個人的無奈之選。
因為正如哈耶克所言:“自由是要付出代價的”。在古代,一個人在廣袤的大地上自由遷徙,隨時都可能遭遇豺狼虎豹的襲擊。在物物交換的年代,若放棄狩獵、農業生產,以自由交易為生,則時常朝不保夕、風餐露宿。
所以,自由頂多是人類生存的第三選項。
人類生存的第一選項是掠奪,以剝奪他人自由來獲取自身利益。
最典型的方式是狩獵、搶奪、屠殺及戰爭,強大的主體有斯巴達和成吉思汗的蒙古部落。古代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在長途遷徙中經常爆發部落爭奪戰。早期對美洲的殖民統治,歐洲人屠殺了大量印第安人和瑪雅人,同時將非洲黑人淪為奴隸販賣到美洲。
人類生存的第二選項是壟斷,讓渡自身自由與私權,組建壟斷性質的公權力的暴力機構,以圖維持穩定的生計。
行政上是控制與暴力,壟斷信息傳播,宗教思想教化,嚴酷鎮壓反抗者;經濟上是自給自足、計劃經營,拒絕、打壓市場交易。最典型的方式是封建城邦制和自耕農經濟,強大的主體有古羅馬城邦和中國封建王朝。
在長期遷徙和掠奪的進化中,當人們掠得風調雨順的千里沃野(如古代的河套平原、川西壩子、渭河盆地)時,逐漸選擇安定下來,開墾田地,構筑籬笆,興建水渠,然后春耕秋收、自給自足。
但是,如何保護這片土地不被侵犯?
這時人類過渡到大規模協作的第二個階段,從一起燒殺搶掠,到共同防御、計劃經營。個人會選擇讓渡部分自由和私權(比如遷徙自由、言論自由),形成公共權力(如軍事、行政、外交、稅收主權)。由教會、國王、城邦貴族、部落首領、宗族族長來行使公權力,以保護城邦領地、自耕農經濟及民眾安全。
在歐洲中世紀,大大小小的城邦是一個個獨立的中央計劃經濟體,領主、貴族負責城邦內的一切生產與管理。為了獲得城邦的保護,廣大農民寧愿放棄歐洲大陸上大量荒蕪閑置的土地,放棄一些自由和私有權利,如土地私有權、言論自由、自由交換等。

圖:新聞管制黑箱:群氓運動與歷史周期律,來源:智本社
這類的國家屬于自然國。輿論管制、遷徙限制,與城邦經濟、自耕農計劃經濟、國家暴力機構,構成了自然國完整嚴密的體系。由于思想自由受到了限制,這個體系成了一個群氓運動的黑箱,不管什么群體運動如何殘暴,都無法走出歷史周期律。
羅素曾經說過:“大多數人寧愿死,也不愿意思考,事實上他們也確實至死都沒有思考過”。在那個時代,思考是一項冒險行為,獨立思考不僅是耗費腦力,更可能丟掉性命。久而久之,人們逐漸養成了不思考、省成本、保性命的習慣。
但是,到了近代歐洲,這個黑箱被撕破了一個口子,人類的生存方式逐漸從掠奪、控制轉移到第三選項——自由。
但其實,選擇自由,很大程度上也是被逼的。
14世紀中期,一場席卷整個歐洲的鼠疫大瘟疫(黑死病),奪走了歐洲三分之一人口的生命。這場大瘟疫打擊了教會勢力的控制,沖擊了領主城邦體系。
大批流民開始被迫切換生存方式——自由交易。他們逃出城邦在廣袤的歐洲大陸上四處游蕩、遷徙,從事小手工業和商品貿易。
中世紀結束后,在海盜的沖擊下,城邦體系逐漸瓦解,世俗政府及貴族勢力因戰亂而負債累累,城邦周邊開始興起小鎮,一批以專業交易為生的商人、手工業者出現,他們逐漸引導人類走向第三種生存方式——自由。
這時,與海運船舶一樣,印刷術的大規模使用,成為了這種生存方式的推動力。到了15世紀中期開始,印刷機打破了精英階層的信息壟斷權,歐洲書籍的出版不再局限于大學和修道院。
1460年,約翰·福斯特完成了《圣經》的印刷。威廉·卡克斯頓在1476年將第一臺印刷機引入英格蘭。1490年,每座歐洲大城市至少在使用一臺印刷機。
廉價印刷品為普通大眾提供了識字機會,民眾在學習中逐漸擺脫愚昧。近代印刷技術成為宗教改革、文藝復興及科技革命的推動力。正如哈耶克所言:“觀念的轉變和人類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
馬丁·路德在1520年廣泛使用印刷品在德國小鎮及鄉村傳播新教,掀起了一場宗教改革運動。英國國王亨利八世也在國內廣泛印刷圣經,推動英國新教脫離羅馬教廷。
人們的生存方式發生了歷史性的切換,人類從自然國歷史性地切換到法治國,自由思想、自由市場、產權制度、國家治理構成了一套全新的體系。這意味著,原來個人讓渡給國家的部分權力將重新回歸個人。
不過,這一過程無疑是艱巨又血腥的。主導宗教改革的亨利八世原本是一股進步力量。但是他僅將印刷品視為統治工具,并很快意識到大規模印刷品對王權的威脅,便在1529年開出了一張禁書單,對英格蘭的印刷業予以限制。
第二年,英國出臺了世界上第一個許可證制度。英格蘭國王對出版業控制的目的在于構筑一道“防波堤”,以阻擋日益高漲的“異端思想”。

圖:群氓程度與不公平指數、新聞管制,來源:智本社
1534年議會通過“叛逆法”,規定凡是用言論、文字、行動誣蔑國王為異端、裂教者、暴君等惡名者,不承認國王是教會首領者,否認國王婚姻合法者,均為叛逆,罪當處死。
根據英國樞密院的記錄,從1542年起,樞密院即不斷地以“用詞不當”、“煽動性言論”等罪名,懲處了一大批“反對者”。改革其間處死數達7萬多人,約為當時英國人口的2%。
亨利八世之后,都鐸王朝使用壟斷企業來控制報業。瑪麗女王建立了文具商公司,文具商公司是一種控制印刷業的托拉斯。都鐸王朝聲稱,對出版業的壟斷是出于公共安全和國家利益。
1576年,文具商公司批準了一項命令:對倫敦的大小印刷所實行每周一次的檢查制度。兩人一組的檢查官向當局報告各印刷所正在進行的工作情況、手頭的訂貨數目、顧客的身份、雇員人數以及工資額度等。
1580年一位叫威廉·卡特的印刷商因印刷了贊成天主教的小冊子而被捕,在受盡折磨后被絞死。
沃爾德格雷夫印刷了第一份“馬丁·馬普利萊特”傳單,這份“非法出版物”秘密宣傳新教,反對英國國教。后來,沃爾德格雷夫因此受到迫害,霍奇金斯等教徒繼承了這一事業。
在此后一百多年間,米爾頓、穆勒、杰斐遜等一大批學者為爭取出版自由進行長期的政治斗爭。歷史經驗表明,新聞自由控制越嚴厲,越容易扭曲供給市場,未滿足的輿論需求可能在某個時間點噴涌而出。
17世紀開始,英國社會發生巨變,宗教糾紛、對外戰爭、國王與教會的斗爭,新聞的需求日益膨脹。這時,民謠歌手、單頁印刷品小販已不能滿足人們的好奇心。
1621年,英國現代報紙的雛形初現在倫敦街頭。這些原始的報紙被叫做“科蘭特”。
三十年戰爭爆發后,歐洲國家大規模混戰。尼德蘭的印刷商借機報道生財,他們在阿姆斯特丹印刷了不少關于戰爭新聞的“科蘭特”。
英國書商納撒尼爾·巴特當時發現了這類印刷品廣受歡迎,于是決定盜版尼德蘭的“科蘭特”在英國發行。當時英國遭遇一次敗仗,一些報紙指責國王詹姆斯一世的外交政策。詹姆斯一世惱羞成怒,按照都鐸王朝的規矩,將出版商和編輯逮捕。1621年7月,國王頒布公告,禁止“任意談論國事”,接著國王又發布了取締“科蘭特”的命令。
之后,英國國王與國會長期斗爭,雙方為了爭取公眾支持而放寬了對新聞出版業的大部分限制。
1642年,英國爆發了一場內戰。克倫威爾率領清教徒反抗詹姆斯一世的繼承者查理一世。在這場沖突中,兩派為了獲得公眾支持而競相角逐,國會取消了打壓出版商的星法院。
如此,新聞出版業迎來了空前的寬松時代,自由言論的呼聲高漲。
02
自由選擇的代價
1644年,米爾頓出版了一本小冊子叫《論出版自由》,向出版管制發起挑戰,影響巨大。米爾頓在書中宣稱:
“雖然各種學說流派可以隨便在大地上傳播,然而真理卻已經親自上陣;我們如果懷疑她的力量而實行許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傷害了她。讓她(真理)與謬誤交鋒吧,誰看見在自由而公開的交戰中,真理會敗下陣來?”【1】
米爾頓這本書創造了一個新概念——“觀點的自由市場”(open marke place ideas)。他呼吁,讓一切有話要說的人能夠自由表達他們的意見。
不過,1649年,克倫威爾奪權后,便學習當年的亨利八世“開倒車”。他對清教徒作家和出版商加以嚴格的限制,只允許政府喉舌出版書籍為其歌功頌德。
可見,人類的生存方式從掠奪、控制切換到自由,是一個艱難而反復的斗爭過程。時至今日,當科技創新進入低谷期時,世界又容易陷入存量爭奪,國家主義及極端民族主義勢力抬頭,試圖重新將生存方式切換回掠奪與控制。
所幸的是,克倫威爾之后,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先后試圖復辟,均以失敗告終。
1679年,在強大的政治壓力下,當年亨利八世頒布的《許可證法》失效。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威廉及瑪麗意識到,公眾輿論對抗傳統政治勢力的重要性。1694年議會正式宣布《許可證法》停止生效。這標志著英國新聞管制時代結束。
其實,結束新聞管制,開放言論自由,只是當時英國歷史性跨越的一部分。英國《許可證法》不僅包括出版許可,還包括貿易、公司注冊、進出口等。
早在1600年伊麗莎白一世授予英國東印度公司皇家許可狀,以壟斷經營印度貿易。英國商人勢力對公司許可證及壟斷經營極為不滿。1694年,下議院對《許可證法》進行抨擊:壟斷制度造成的不公平貿易、對印刷業的限制、違法嫌疑者行賄的傾向以及新聞檢查制度的不完備等。
最終,議會通過了一個非管制法案,允許任何英國公司與印度貿易。這樣國會實際上取消了東印度公司的百年特許權;同時,也取消了出版公司的特性經營權。
我們將目光轉向英屬北美殖民地。
最開始,北美大陸繼承了宗主國英國的新聞出版管制。在英國通過許可證法后,北美馬薩諸塞州通過了殖民地第一個限制出版的正式法令。此后,北美僅有極少數由當局批準的報刊。其中,《國內外公共事件》、《波士頓新聞信》、《波士頓公報》等,都因出版內容不慎被當局關閉。
英國許可證法取消后,北美的新聞自由也隨之興起。這時,創建報刊無需殖民政府許可,言論相對比較自由,但是若宣揚不利于當局的言論,則會被殖民政府以“誹謗罪”或“煽動罪”加以指控。殖民政府可能將批評者視為試圖煽動反動的敵對勢力。
1721年,詹姆斯·富蘭克林創辦了《新英格蘭新聞報》。這份報紙風格叛逆,直言敢說,挑戰權威,很快成為北美讀者最喜愛的報紙。在一次預防天花接種的事件上,詹姆斯將矛頭從醫療轉向政府。這位斗爭昂揚的詹姆斯對政府發起了一連串的抨擊。
后來,詹姆斯因藐視政府而被關進大牢。創刊五年后,《新英格蘭新聞報》被當局關閉。但是,它卻促使當局在北美放棄出版許可證制度,解放了北美新聞自由。
美國開國者之一本杰明·富蘭克林是詹姆斯·富蘭克林的弟弟,他曾經在《新英格蘭新聞報》當學徒。在其兄長的報社被迫關閉后,他于1729年買下了《賓夕法尼亞公報》。
富蘭克林兄弟的新聞事業啟迪了北美人。當時北美人開始意識到,報刊的作用是揭露真相、伸張正義,是言論自由的工具。殖民政府若剝奪這一工具,就相當于剝奪自由,掩蓋真相,打壓正義。
1733年11月5日,德國移民曾格的《紐約周報》創刊號發表,但創刊發行當天就與當局發生了沖突。《紐約周報》攻擊科斯比總統聽任法國軍艦偵察南部海灣的防御工事。
最終,這家報社因譴責政府而被指控為“對政府進行無恥中傷和惡意謾罵,試圖煽動反政府情緒”。殖民政府命令首席法官德蘭西對曾格提起訴訟。
1734年11月17日,曾格以“煽動鬧事”的罪名被捕。這場官司吸引了一位60高齡的著名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為曾格辯護。他不顧年老體弱,從費城趕到紐約,在法庭上義正言辭,捍衛新聞自由。
審訊開始時,漢密爾頓的開場白便鏗鏘有力:“每個公民都有陳述無可非議的事實真相的自由的權利”,“我不能認為剝奪人們發表控訴的權利是正當行為,我認為發表控訴是每一位生來自由的人都享有的權利。”【1】
漢密爾頓認為,若要認定曾格誹謗或煽動,就必須證實曾格的文章是虛假的、惡意的和煽動性的。他堅持:“謊言才構成中傷,才構成誹謗。”
但是,法官卻反駁漢密爾頓:“你的要求是無法接受的,無法允許你將明顯的誹謗證明是事實。”
接下來,漢密爾頓做出了偉大的抗辯。他先向法官彬彬有禮地鞠了一躬,然后面向陪審團聲如洪鐘地說道:
“正是那些人傷害和壓迫在他們統治下的人民,才激起了人民吶喊和控訴,但他們又將人民的控訴作為新的壓迫和起訴的工具。”
“你們在此審理的,并不僅僅是那位可憐的印刷商的事業,也不僅僅是紐約的事業。不是的!它的后果會影響到北美大陸上在英國政府統治下生活的每一個自由人。它是最重要的事,它是自由的事。”
最終,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曾格獲釋。漢密爾頓為曾格贏得了官司,也為北美人贏得了新聞自由。曾格案后,殖民地法庭上再也沒有出現過以煽動性誹謗罪審判出版商的案例。
曾格案激勵了北美媒體人、學者通過報紙伸張正義。此后,《印花稅法》、波士頓大屠殺、《茶稅法》、《不可容忍法》等一系列政治事件,殖民地當局遭遇了來自北美民眾及媒體猛烈的批判。
他們中包括托利黨人的代言人詹姆斯·里文頓、人稱“革命的筆桿子”的約翰·迪金森以及激進派領袖薩繆爾·亞當斯,還有湯姆·潘恩。
潘恩是一位不安分守己的英格蘭人,受到本杰明·富蘭克林的賞識后,來到了北美試圖大展宏圖。1776年1月,潘恩的作品《常識》被廣泛流傳,三個月內銷出12萬冊。
6個月后,《賓夕法尼亞郵報》發表了杰斐遜起草的、富蘭克林和亞當斯校對的《獨立宣言》。在獨立戰爭打響后,北美軍隊不堪一擊,在這一危機時刻,潘恩寫下了《危機》,激勵人們為自由而戰斗:
“戰斗愈是艱苦,勝利就愈是輝煌……倘若像自由這樣一件如此神圣的東西竟不能得到高度評價,那才真是咄咄怪事了。”
獨立戰爭期間,新聞自由第一次展現出強大的力量,新聞自由也是北美革命黨人爭取的權利之一。
1776年《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宣稱:“新聞出版自由是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任何政府,除非是暴虐政府,決不應加以限制。”
1780年《馬薩諸塞憲法》中規定:“新聞自由對保障一個國家其他自由而言必不可少。在新的聯邦政府中,這一自由不容侵害。”
戰爭結束后的1787年,北美十三州的代表來到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制憲會議的核心就是組建什么樣的中央政府。
他們一方面希望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保護美國的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又不能強大到侵犯州及民眾的利益。他們試圖通過這部憲法,建立又約束中央政府,以求同時達到以上兩個目的。
在這55位制憲代表中,有34位是律師出身。他們經過激勵斗爭和討論,制定了憲法,美國成立了聯邦政府。美國憲法是各州政府及民眾,與聯邦政府的社會契約。這部憲法探索的問題是,如何構建一個法治國,如何保障北美人全新的生存方式——自由,擺脫過去的掠奪與控制。
但是,這部憲法遺漏了非常重要的民權條款,后來杰斐遜擔任總統時起草了十條修正案(1789年《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補充。憲法十條修正案第一條便是“保護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會的權利、抗議的權利和請愿的權利”。
杰斐遜在1786年曾經指出:“我們的自由取決于新聞出版自由,限制這項自由即會失去這項自由”,“如果由我來決定選擇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要沒有政府的報紙,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后者”。
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成為了美國新聞出版自由的“尚方寶劍”。時至今日,新聞界是美國憲法唯一保護的行業。
憲法給予新聞界足夠的言論自由,很快就產生了負面影響。漢密爾頓為代表的聯邦黨人,與杰斐遜為代表的反聯邦黨人政治斗爭極為激烈,雙方借助新聞自由相互攻擊、惡意中傷。
杰斐遜的喉舌弗雷諾猛烈攻擊漢密爾頓,富蘭克林的外孫貝奇接過弗雷諾的火炬,甚至侮辱華盛頓。他在《曙光女神報》中寫道:“如果說曾經有人敗壞過一個民族的話,那么華盛頓已經敗壞了美利堅民族。”
當時,美國報刊謾罵成風、污穢不堪,報刊被兩大敵對陣營控制,這段時期被歷史學家被稱為“新聞事業的黑暗時代”。
為了制止雙方的敵對情緒,國會在1798年分別通過了《外僑法》和《煽動法》。《煽動法》主要目的是約束反聯邦黨人在新聞界的代言人。《煽動法》規定,任何捏造的、誹謗的和惡意的文字攻擊合眾國政府、國會兩院、在職總統,以及煽動合眾國民眾情緒,懲以2000美元以內罰金并處兩年以內監禁。
不過,1801年3月,《煽動法》失效。此后,媒體成為了美國黨派政治交鋒的舞臺。
1830年代開始,美國報業開始面向大眾化。報業競爭激烈,為了贏得收視率、發行量和收聽率,編輯記者們以“標題黨”、虛假內容吸引受眾眼球。報紙上充滿了煽情、暴力、娛樂、危機、政界丑聞等內容。
普利策曾說過:“一個冷嘲熱諷、商業性強、嘩眾取寵的媒體會在一定時間內創造一群和它自己一樣低級趣味的民眾。”
顯然,開放自由的新聞市場淪為劣幣驅逐良幣的“公地悲劇”。時常,媒體輿論被人左右,群氓運動此起彼伏。
如何才能在言論自由與“多數人的暴政”找到平衡?
03
社會治理的平衡
英國學者特倫查德和戈登在1720年為“信息自由流通”辯護。他們認為,言論自由是“每個人的權力,只要一個人不用它來危害和支配別人就行”。
言論自由的底線,不傷害他人及公共利益。這一觀點符合自由市場的主張,自由市場的底線是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不行使欺詐行為,傷害他人及公共利益。虛假、誹謗、污蔑等信息,實為信息市場中的“假冒偽劣產品”,對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
兩派觀點一直在爭論:一個是自由放任派,一個是政府干預派。
自由放任派的主張可以用米爾頓的話來概括:“讓她(真理)與謬誤交鋒吧,誰看見在自由而公開的交戰中,真理會敗下陣來?”
有些人擔心,自由言論導致大資本及公眾人物控制、干涉輿論。但是,自由人士的觀點恰恰相反,只有明確自由言論之神圣法律意義,媒體才能擺脫外界勢力的干涉,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因為只要干涉、操控媒體,都涉嫌犯罪。
有些人擔心,自由言論導致思想混亂,群氓迭起,謠言橫飛,誹謗遍地。對此,法國經濟學家巴斯夏的辯論鏗鏘有力:
“如果人類的本性是如此的邪惡、乃至于必須禁止人們的自由,那么禁止人們自由的這些組織的本性難道就會是善良的嗎?難道立法議員和他們所指派的官吏都不屬于人類嗎?或者他們相信他們正處于比其他人類更純潔的土地之上?”【2】

圖:理性曲線:從新聞管制到言論自由,來源:智本社
自由人士則認為,只有開放自由言論,大眾才能在廣泛的信息及激烈碰撞中逐漸回歸理性,真理才能被大眾所掌握,讓謊言無所遁形。
在新聞管制體系中,信息失真,供需失調,群氓運動忽左忽右,觀點極端,這導致群氓運動反復爆發。
當新聞管制解除后,自由言論掀起一波啟蒙高潮。這是一個陣痛期,群氓運動可能更加劇烈,斗爭異常兇猛。所以,自由言論開啟后的陣痛期,看起來比新聞管制的時代更加糟糕。其實這是新聞管制付出的代價。只有經歷這種激烈的碰撞,人們才能逐漸回歸理性。
正如價格管制。價格管制下,價格短期相對穩定,但可能因供給失調而突然大幅度波動。當價格機制解除后,價格在短期內隨著自由市場劇烈波動,這是一個價格重新發現的過程。這時的自由市場看起來非常糟糕,其實這是對錯誤的價格管制的一種修正。只要經歷了這一劇烈的博弈,供需雙方才能在動態中逐漸找到價格平衡。

圖:價格轉軌:從價格管制到自由市場,來源:智本社

圖:國家轉軌:從自然國到法治國,來源:智本社
但是,大多數人并不希望看到如此慘重的代價。經濟學家庇古希望國家干預,以增加自由市場“作惡”的成本,達到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平衡。這就是社會資源最優配置理論。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找到了社會資源最優配置的條件,即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相等。【3】
假如工廠排污污染空氣、農田,有人散布謊言誣蔑中傷他人,工廠和謊言散布者占了便宜,社會及他人利益受到損失,即邊際私人純產值大于邊際社會純產值,社會福利受到損失。
如何防止這種行為的發生?
庇古認為,需要政府介入,對侵害者征稅(“庇古稅”),對社會及受害者實施稅收補貼。
不過,“庇古稅”在新聞自由領域實施難度很大。俗話說“吹牛不用繳稅”,若吹牛要繳稅,吹多大的牛繳多少稅?又補貼給誰呢?
更重要的是,庇古稅的執行者是政府,經濟學家擔心政府可能利用執法權以限制言論自由。哈耶克對此頗為警惕,他曾經大力批判德國納粹主義的“思想國有化”,對輿論進行“整齊劃一”的干預。他指出:“由此釀成的對于真理的完全犬儒主義的態度,甚至對真理意義的意識的喪失、獨立探索的精神對理性信念所具有力量的信心的消逝,以及在每個知識分子中所存在的意見分歧都成為須由當權者加以決定的政治問題。”【4】

圖:個人利益侵占社會利益,來源:智本社
后來,芝加哥學派創始人富蘭克·奈特和科斯都批評過“庇古稅”,試圖重新捍衛自由市場主張。科斯認為,不需要政府介入,只需要明確各自的產權,通過市場交易即可解決問題。
但是,產權理論和市場交易也很難解決問題。比如空氣、河流、公共用地及公共輿論環境,難以界定私人產權,更無法用市場交易來解決,最后可能淪為“公地悲劇”。
公共選擇理論創始人布坎南指出科斯的方法不可行(交易費用太高)。他主張求諸于公共政策解決“公地悲劇”,可以狹義地理解為“憲政”。布坎南是獨立于自由放任派、政府干預派的公共選擇派。
布坎南的觀點容易理解,言論自由、自由市場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哈耶克曾引用了康德的話定義自由:“如果一個人不需要服從任何人,只服從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自上個世紀70年代之后,西方經濟普遍取得共識:布坎南等人主張的憲政、制度及公共政策,成為庇古資源最優配置的保障,即用法律維持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相等。
從美國新聞史來看,自由放任派、政府干預派和公共選擇派的主張都發揮過作用。作為美國社會的“無冕之王”,編輯、記者及媒體探討種族、性別、宗教等問題,揭露政治丑聞,監督司法公正。工會勢力及消費者利用媒體力量對抗大資本、大企業的壟斷勢力。
在這個漫長的歷史過程中,輿論辯論從激烈到理性,眾多問題最終由一系列立法確定下來。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現代消費者運動之父”拉爾夫·納德借助輿論攻勢,對抗通用汽車等巨頭,推動了包括汽車召回制度在內的眾多消費保護方面的立法。
一百多年來,美國新聞自由被約束在網絡密布的法律條文之內,如宗教、種族、性別歧視問題是新聞自由的禁區。從經濟學的角度,這些法律條文真正捍衛的并不是言論自由,而是庇古的資源最優配置的等式:邊際私人純產值等于邊際社會純產值。
但是,依然有一個關鍵問題待解:媒體批評政府,揭露國家機密,是否涉及侵害公共利益?
政府是否可以以侵害公共利益為由,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
1960年3月,《紐約時報》刊登了一起政治宣傳廣告,呼吁讀者支持黑人民權運動。廣告中警察驅逐抗議學生的情景部分失實,蒙哥馬利市政專員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紐約時報》,要求名譽賠償。
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最終裁決沙利文敗訴。這就是著名的“沙利文案”。
布倫南使用了“實際惡意”原則,他認為,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道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僅是事實錯誤的言論也需要保護。對于公眾事件或公眾人物中的錯誤報道,控告者必須明確無誤地證明這種指責是出于惡意,即“明知其言虛假,或媒體不在乎它是否虛假”;同時,確實對自己造成了傷害,才構成誹謗。
沙利文案是新聞自由史上的里程碑事件。這個案件終結了美國關于煽動性誹謗的觀念,最大限度地放大了媒體對公眾人物、公共事件及政府的監督和批評。沙利文案支持民眾的知情權高于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公眾人物需要讓渡部分個人的隱私權。
大法官為民眾保留了最大限度的新聞自由,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新聞自由是個人與聯邦政府及大資本勢力博弈成本最低的手段。
此案后,媒體正式成為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力,并在尼克松“水門事件”、“越戰問題”上“大開殺戒”,贏得“無冕之王”的稱號。美國總統及政治人物,成為媒體、公開演講者、段子手的競相調侃、諷刺及打擊的對象。政客之間的公開斗爭、打擊也精彩紛呈。
有媒體曾經如此調侃美國高官:
布什總統、副總統及一眾官員參加會議,遭遇暗殺、送院急救。記者們趕到醫院,問醫生:“請問總統有救嗎?”
醫生搖搖頭說:“唉,沒救了!”
記者又問:“那副總統有救嗎?”
醫生又搖搖頭說:“唉,也沒救了!”
記者問:“那到底誰還有救?”
醫生精神一振說:“咱們國家有救了!”
所以,在美國,民眾對政府的“非惡意”批評,很難被界定為侵害公共利益。美國著名學者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在《表達自由的法律限度》主張:“人民對政府的任何評論,都享有免責權”。
但是,如果媒體的報道確實不利于國家利益,這時該怎么辦?
1971年,《紐約時報》揭發并刊載美國國防部如何卷入越戰始末的最機密文件。美國國防部認為,《紐約時報》泄露了國家最高機密;《紐約時報》則認為美國國防部在干涉新聞自由。這就是著名的《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
一個是國家機密,一個是新聞自由,這時國家利益與民權發生了沖突,法院該怎么裁決呢?
官司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做出終審決斷,支持紐約時報繼續刊登這份最高機密文件。
最高法院認為,報界有權公布歷史記錄,不管這些記錄是否印有絕密的標識。即使政府認為這將損害國家安全,但是保護國家機密及國家安全的責任應在政府身上。這個觀點就好比,一個人裸奔,裸奔者不能狀告路人偷窺其隱私,相反,裸奔者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隱私。
其實,“沙利文案”和《紐約時報》訴合眾國案,揭示了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的精髓,即在一個公正的制度環境中,不需要過度強調所謂的公共利益,每個人(包括政府)按照各自利益行事,便是最大的公共利益。因為這種制度中,個人私利即公利。
只有在相反的制度環境中,公共利益才需要托舉到光彩照人、催人淚下的高度。
參考文獻:
【1】美國新聞史,邁克爾·埃默里,新華出版社;
【2】福利經濟學,庇古,商務印書館;
【3】The Law,Frédéric Bastiat,Tribeca Books;
【4】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商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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