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人永久居留條例》的一些建議!
來源:智先生(ID:zhixs10)
既然是公開征詢意見,那我就提點建議吧。
不扯民族大義,不帶節奏,我只抓重點、有爭議的部分來講。
壹
第十五條
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一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爭議地方:
正如一些網友所擔心,博士研究生范圍太廣了,沒有限定什么高校。
還有國際知名高校畢業,是怎么一種國際知名?是參考哪個排行哪個標準?這里面是否存在著可操作空間?
目前國外的一些中介機構,確實能偽造各種學業證書材料,鉆各種漏洞,把留學生送進國內大學,甚至領取到獎學金。
客觀上,問題已經存在了。
因此可以專門制定一份官方認定的大學白名單,嚴格規范申請材料,這里絕對不能模糊。
另外,「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請在后續條例中,指明是哪些重點發展行業。
而且條例還備注了「規定的工資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
假設是在三四線城市,以當地最低年收入為最低標準,那么四倍工資最多就1萬多月薪出頭。
而且如果從事一般行業,比如餐飲、服裝等,明顯就不符合重點發展的行業了。
貳
第十七條
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后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周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于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爭議地方:
雖然條例里有寫明「在境外無直系親屬」,防止了不可控的鏈式移民,但仍有一些漏洞。
如果一名外國人獲得了永久居留,并且五年后離異再娶,反復娶反復離異,容易造成人口爆發,讓更多的永居外國人出現。
不要以為五年約束時間很長,指數增長是很快的。
而且這些離異的前任配偶、以及未滿十八歲的子女,是否還有永久居留資格?
假設他們依然有永居資格,那么應當在社會上承擔怎樣的義務和約束?
我沒有看到,條例里也沒有列明。
或者說,所有取得了永居資格的外國人,雖然申請條件苛刻,但取得綠卡后,幾乎一勞永逸,只要別干違法事,別尋釁滋事,這個永久居留證,就基本不可能被收繳。
對于這個漏洞,我的建議是,一定要完善對外國人的再管理條款,比如引入一個積分制度:
每年準時交社保加多少分,工作時長加多少分,參與科研和教育、或者有杰出貢獻的加多少分。
然后每年要達到多少分才算及格,如果連續兩年不及格,取消永居資格。
如此,才能遏制騙綠卡行為,又能驅逐對中國沒有產生任何貢獻的外國人,避免只享受權利卻不履行義務的情況發生。
另外,在當前我們執行二胎政策的情況下,那些獲得永居的外國人,如果有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投靠,數量上有沒有一個約束?
子女是否一定要有血緣關系?收養的算不算?
假設來了一個足球隊,又怎么辦?
又或者在國內不斷生孩子,那二胎政策能不能約束外國人?如果沒有,那就是超國民待遇。
最后一點疑問:對于外國人的家屬,如何保證「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我們不要虛的,直接實事求是。
比如穩定生活保障,是指可支配年收入達到多少;穩定住所,是指購買的房產,套內面積達到多少,人均面積又有多少。
至于租的房,我認為不算穩定住所。
既然我們要引進高技術、高學歷和高收入(超過當地四五倍工資水平)的人才,我想在買房這件事上,對他們并不難。如果難,就說明資質有問題。
而且在國內有房貸有車貸,對外國人的約束力增強,因為違法被驅逐的成本太高。
叁
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爭議地方:
這是兜底條款,國內的許多法律文件都有這一條,為了防止法律不嚴密,便于結合實際來解釋法律,有自由裁量權。
但這里面可操作空間太大,誰負責、誰審核、誰監督,沒有具體的闡述解釋,容易被濫用。
在關乎移民的重大政策上,我認為更要謹慎嚴格。
肆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的,五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爭議地方:
是在什么情況下,外國人會被取消永久居留資格?
會有很多情況,但其中的一個情況,肯定是涉及到了刑事犯罪。
而對于此類外國罪犯,我們不僅不能給他們五年后重復申請,還應該取消申請資格,包括他的直系親屬。
伍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居留外國人納入常住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實際需要,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和規范永久居留外國人所在單位、社區和相關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社會融入服務。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永久居留身份證社會化應用,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外匯、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提供便利。
爭議地方:
這兩條,許多人被帶節奏,混淆了超國民待遇和基本權利的區別。
在我看來,這些待遇,就是我們作為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而外國人既然在國內工作和納稅,理應和我們得到同樣待遇,享受相同的社會保障,所以沒有問題。
我稍微有異議的是:「為永久居留外國人,提供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國情常識、法律政策咨詢等社會融入服務。」
如果是高技術人才,可以提供這種服務。
但對于家屬移民性質的外國人,既然沒有任何貢獻,就需要增加「中文、國情常識和法律」的考試門檻,避免產生語言沖突。
只有及格了才允許移民。
當然十歲以下,六十歲以上的家屬,可以酌情放寬要求。
陸
第三十九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并按照規定在稅務部門開具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或者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后,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爭議地方:
這是大家討論最激烈的點。
我們要如何防止資產外移的問題?
只舉一個例子:如果委托人給外國人開天價工資,然后納稅完,就可以將錢轉出去了。
希望后續能有更嚴格的舉措條例,來杜絕這個漏洞。
柒
第四十一條
永久居留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在中國境內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爭議地方:
在中國境內居留,又沒有工作的外國人,為什么可以參加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你如果暫時失業了,拿失業保險基金,我還能理解。
所以我不能茍同,必須要取消這一點,因為是超國民待遇。
或者不取消也行,但要修正,做到一視同仁:
在國內永久居留的外國人,必須交夠15年以上的養老保險,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才能領取養老金。
捌
從2000年以后開始算起(時間可斟酌),獲得過中國國籍,然后又主動放棄的群體,不得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或者需要更嚴格的申請條件,比如不允許通過投資和家屬移民,而申請時間要延長到十年。
如果在某些領域、或對國家做出了杰出貢獻,可以申請永久居留,但必須進行社會公示。
玖
最后是我的一些看法。
有一些文章提到了,目前我們還有3000萬光棍,所以引入外國人進來,可以緩解這種現象。
但這是本末倒置,而且治標不治本。
要想徹底解決3000萬光棍問題,一是逐步根除重男輕女思想;二是繼續放開生育政策。
我們手里的牌明明還有很多,為什么捂在手里不打,而非要求助外援?
我們需要清楚,外國人永居政策,不是什么移民政策。
本質上它是國家的「全球搶人計劃」,并且為了拉攏到高素質人才,安撫人心,還允許家屬移民。
所以,我們歡迎這些人拿到中國綠卡,不管什么膚色人種;但絕對不歡迎通過騙綠卡的低素質外國人。
因為國內不缺人,也不缺勞動力。
而我們真正要反對的,是給予外國人的一些超國民待遇。
這才是爭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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